开庭时间另行通知可以吗?
2024-03-07
更新时间:2024-03-07 20:08:55作者:佚名
在拆迁案例中,有一些地方的街道办或者村委会会上门告知被拆迁人,你们家的房子因为什么样的原因要拆迁了,请在什么时候搬离,然后也不给你什么商量的余地,只等拆迁期限一到,拖拉机就开到了你家门口。
这样的拆迁有问题吗?肯定有问题。
2015年,在明律师就接手过这样一个案子。
案起:拆迁双方都“挂了彩”
案件发生在山东淄博,在明拆迁律师到现在都记得,当我们的律师赶到现场时,拆迁双方都已经“挂了彩”。
这样一起性质恶劣的拆迁事件到底是如何发生的?
原来,淄博的王先生之前被街道办人员告知,自己的房子要拆迁了,理由是修建高速公路征用土地。
不过,街道办的人似乎并没有多大的耐心,也没有拿出任何政府发布的通知、公告,只是告知了一个远低于王先生心理预期的补偿标准后,就要求王先生一家搬离。
这种情形下,王先生当然不干,心想反正啥协议也没签,他们也不敢拿自己怎么样。
但王先生没想到的是,拆迁方仿佛秉持着“唯快不破”的理念,几天后把自己的房子偷拆了。
于是,怒从心中起的王先生一方便与强拆人员发生了冲突,然后就有了在明拆迁律师看到的一幕。
说实在的,各种花式逼迁的招数在明拆迁律师见过不少,但这么简单粗暴、“吃相”这么难看的案例,近年来已经不多见了。
而更令人咂舌的是,王先生一方直到房子被偷拆,还以为要拆他们房子的是街道办,连背后真正的征收行政机关是哪家都不清楚。
也就是说,其实王先生一方连对手是谁都没搞明白,就“挂了彩”。
关键:当地政府没有作出任何公告
案件虽然离谱,但王先生一家利益受损已经成为事实,接下来最重要的,是如何拿到应有的赔偿。
在调查中我们发现,拆迁的幕后指使——当地区政府存在明显的行政违法行为,这为我们争取赔偿打下了基础,只要能通过诉讼,经法院判决确认区政府行政行为违法并对王先生一方造成损失,就可以申请国家赔偿,或者以行政行为违法为筹码与征收部门进行谈判,进而拿到满意的赔偿。
而本案的关键证据在于,当地政府并没有针对此次拆迁发布任何的公告。
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4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13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
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注意,法条中的措辞是“应当及时公告”。
也就是说,政府针对拆迁作出相应的公告,是法定的义务,是拆迁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如果缺少了这个环节,就意味着违法。
于是,我们以此为依据,将当地区政府告上法院,而法院最终认定,当地区政府没有依照法律规定的法定程序,依法做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是行政不作为,是行政违法。
启示:没有公示,政府拆你的房就是违法
王先生一方最终拿到了赔偿,也所幸没有造成不可挽回的伤害。
但为了让这样的事件不再重演,在明拆迁律师还是想在此提醒广大的被拆迁人两点。
第一,在面对强拆时,尽可能不要选择使用武力解决问题
因为在武力对抗中伤害难以避免,如果出现了缺胳膊断腿,甚至是人命官司,只会让事件朝着更加恶劣的方向发展,对哪一方都不是好事,最后只能落个“双输”的结局。
第二,多使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
在面临拆迁时,被拆迁人一定要尽可能了解当地政府征收拆迁政策和相关文件,比如拆迁原因、补偿标准等,从而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利。
如果当地政府拿不出任何公告文件,甚至连面都不出,只是让街道办或者村委会的人上门谈拆迁补偿协议,你就要意识到这样的做法是不合法的,对于对方就补偿安置问题的一切协商、沟通,你有权直接予以拒绝。
如果此时被拆迁人能果断寻求专业征收维权律师的帮助,可以争取到更大的补偿利益。
就本案而言,希望广大被拆迁人能够记住六个字:无公告,不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