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申请回避的法律规定中加避的对象是谁?

更新时间:2024-03-13 17:06:36作者:佚名

刑事案件申请回避的法律规定中加避的对象是谁?

回避的规定:回避的对象为案件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上述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曾经参与接受过案件当事人送礼等,应当自行回避,辩护人或者代理人也可以要求其回避。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主要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或者他们的近亲属与本案处理结果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也可能影响案件客观公正地审理.所以他们应当回避,不再参与案件的处理。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由于他们在案件中曾有过这样的身份,执行过或履行过一定的任务或义务,因而可能对整个案件或案件的某个事实已形成自己的看法。如果他们再以办案人员的身份处理该案件,就有可能会影响案件事实的正确认定和公正处理,因而也应当回避。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会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所谓其他关系,是指近亲属关系和利害关系以外的某种关系,诸如交往密切的上下级关系、同学关系、朋友关系等等。另外,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因此,曾是原合议庭成员的,在案件重新审理时,也应自行回避。

(5)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请客送礼,或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也必须回避。如有上述情形,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都可提出申请回避。如遇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还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综合上面所说的,在刑事案件中回避一般是针对于与案件有关的人员,所存在的对象有审判人员,侦查人员等等,这也是为了确定案件判决的公正性,只要加避之后就不能再参与案件的处理,所以,不同的情形做不同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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