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判三个月签订的补偿协议,拆迁方说“给多了”想反悔,合法吗?
2024-03-14
更新时间:2024-03-14 17:09:32作者:未知
征地拆迁本应该是利国利民的好事儿,但是很多时候由于商业利益的驱使,一些拆迁方想方设法的降低成本、压低补偿,让很多被拆迁人苦不堪言。
在我们接待广大征地拆迁户的咨询中,爱土拆迁律师都会告诫被拆迁户,如果拆迁方给予的补偿认为合理并达成一致的时候,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时候也一定要慎重。协议是否规范、有无征收部门盖章、是否有约定支付期限等等都必须要注意,要确定万无一失才能签字同意。
但是,一但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就高枕无忧了吗?谁想到拆迁方也有反悔的时候,认为补偿“给多了”,要撤销协议,要求重新签订补偿协议。四川省泸州市的周先生就遇到了这样一件烦心事。
积极主动搬迁后,拆迁方的补偿款却迟迟不发,原来他们后悔给多了
事情是这样的,2015年的5月,周先生他们那里要进行商业开发,周先生位于四川省泸州市某县的自建房被纳入了拆迁范围。
经过三个月的多次与拆迁方的协商,最终周先生与拆迁方达成一直并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周先生一家人也在拆迁方的要求下在一周内搬离了自家房屋,就等着拆迁方把拆迁补偿款发放下来,一家人可以去买房住新房子了。
可是这一等就是3年,在这3年间周先生以及其他被拆迁户也多次找到拆迁方,可是拆迁方每次都说补偿款还没有下发下来,而一直让周先生等被拆迁户等待。周先生等人也是束手无策只能等待。
直到2018年8月,拆迁方和开发商突然告知周先生等人,之前约定的补偿款太高了一直批不下来。所以之前签的补偿协议作废,要重新签订补偿协议,并且比之前约定的补偿少了很多。
这对于周先生等人无疑是晴天霹雳,没想到等了这么多年,等来的却是这样的结果。周先生看着自己曾经的房屋已经变成了一片在建工地,终于明白不能再等待了,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专治征收方事后反悔的一帖良药
拆迁方反悔的事情也是时有发生的,签好字的拆迁补偿协议难道是谁想作废就能作废的吗?就算要反悔也要符合合同无效或者可撤销的条件,而不是拆迁方能随便作废的。
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是拆迁方与被拆迁人自由协商,对于补偿数额达成了一致,并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这个协议就产生了法律效力。所以,拆迁方以补偿款批不下来为借口,要求重新签订协议,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拆迁补偿协议是属于行政类协议,在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内。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章受案范围中的第十二条第十一款规定: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因此,拆迁方不履行协议或任意更改协议内容的,被拆迁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另外,拆迁补偿协议也受《民法典》的保护,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对双方都有约束力,拆迁方和被拆迁方都必须根据行政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行政合同的条款。
由此可见,双方都必须对协议履行义务。相反,被拆迁人也不能随意反悔,所以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是要谨慎,一旦签订了补偿协议就要严格遵守协议约定。最重要的是在征地拆迁中各个环节都关系到你的补偿多少的问题,如果遇到征地拆迁问题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征地拆迁律师,以免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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