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有欠债离婚协议书吗? 离婚协议书有债务
2024-03-14
更新时间:2024-03-14 17:16:44作者:佚名
在明律师每天都会接到来自全国各地的大量咨询电话、留言,其中一个比较具有代表性的疑问是,针对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地方上都会制定内容十分详实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里面有对不同情况房屋、土地的具体补偿标准、方式,可谓极为精确。
而征收方也会反复强调自己一定会“一把尺子量到底”“不让老实人吃亏不让钉子户占便宜”等等。
那么,依法维权还有必要吗?提升补偿结果,是可能的吗?
对此,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青年律师陈丽芳指出,答案是十分明确、肯定的,征收补偿方案虽然看上去很“专业”“严谨”,看似不可置疑、撼动,实则是不能成为阻碍被征收人获取真正公平、合理补偿的大山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10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11条进一步规定,市、县两级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由此可知,征收补偿方案既然是地方政府所拿出来的一份针对普遍被征收人的文件,就不存在先天的“权威性”“不可撼动性”,其本身更不是什么国家的法律、政府的法规。
《条例》为被征收人设置了对其提出意见的权利,为政府设定了进行修改的义务,这就足以说明方案绝不等于最终的公平、合理的补偿。
实践中,过分强调“方案”的权威性的,通常是征收方的人或已被征收方“说服”的个别被征收人,广大被征收人切不可轻易掉进这样的思维陷阱里面难以自拔。
须知,如果按此思路向后推演,就必然会得出这样的结论:政府说方案要“一把尺子量到底”,律师却说方案存在法律问题,那么只能说明律师是骗人的……这就等于在基本事实不清的前提下直接把被征收人一方最需要倚重的维权力量——专业征收维权律师给否定了!若事实真的如此,被征收人岂不是只能落入任人宰割的境地了么?
实践中,经过律师的法律运作,将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直接撤销的情况都是多次出现的。
所谓的“权威性”,在现阶段来说仅仅是一种美好的理想,而绝非现实。
我们可以再举两个例子来说明依法维权的必要性和重要价值:方案看上去很详细,但有两点,它是没法“普遍适用”的,必须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
一是涉案房屋的认定问题。
是不是违建,是否应补偿,应给予多少补偿,哪些补偿哪些不补偿……这一直接影响最终补偿结果的重大事项,就是需要政府部门的专业认定、处置的,而绝非一份方案就能搞定的事情。
这里面的“猫腻”之多,相信广大被征收人都有切身的体会。
二是房屋价值评估的问题,更是要做到入户实际测量并给出书面评估报告。
那么在这个过程中,房屋评估机构的选择、评估程序、评估人员资质等均是需要严格依法依规而为的事项。
实践中在此环节弄虚作假的情况比比皆是,且即使是东部沿海地区的一些法治环境较好的大城市也不能幸免。
试问,考虑到这两方面因素,谁还敢说那个“方案”就意味着最终的补偿结果呢?事实上,这二者之间,是差着十万八千里的,方案只是依据,而不是结果。
同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等规定,征收集体土地时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同样要接受村民提出不同意见甚至举行听证会的“检验”,确需修改的要进行修改,最终要予以公开。
方案本身,不意味着合法,不意味着合理,更不意味着在合法性存疑的情况下存在先天的权威性。
在明律师想最后强调的是,征收维权的目的是获取公平、合理的补偿,而不是非要把征收补偿方案之类的红头文件撤销。
事实上,在“方案”的具体实施中,是存在很多依法可以灵活变通的地方的,譬如其中的搬迁奖励政策等等。
基于此,大家要理解,即便方案真的“一把尺子量到底”了,量出来的结果也完全可能是天壤之别。
尤其是对于一套房、一笔补偿款就可能改变生活水平、居住质量的老百姓而言,就更是如此。
因此,片面的认为“博弈”就是“耍赖”,是对法律、法规精神的误读,更是对依法维权的被征收人的污蔑中伤。
维权有理,维权有据,维权有权,应当成为被社会广泛认可的原则进而深入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