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生前将财产赠与他人,是否能起诉要求返还
2024-03-15
更新时间:2024-03-15 23:25:53作者:佚名
辽宁省沈阳市的张先生,他的房子在2008年的时候就已经被征收方强制拆除了,直到2020年拆迁补偿款依然没有拿到手。那么就有读者会问了,事情都过去十多年了,还能起诉吗?起诉期早就超了吧,拆迁款还能要回来吗?即明律师在这里可以肯定地告诉大家:能,再过二十年补偿款依然可以索要。
行政起诉期限一般为六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诉讼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上述法律条款规定了行政机关依申请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起诉期限的计算方式。简单来说,我们在征收过程中对拆迁拆政策、拆迁补偿款等事情不满意,需要在六个月之内提出。
征地拆迁后未获补偿,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不受起诉期限影响
但在文章开头所说的张先生,他的情况是不同的,沈阳征收方承担的是向张先生给付征收补偿安置利益,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收方应主动依职权履行其责任。如果征收方没有依法履行该义务,张先生随时可以提起行政给付之诉,也可以要求确认其不履行征收补偿职责的违法。
对于行政机关履行征收补偿职责的期限认定,一般认为是其补偿职责实际履行完毕之时。张先生在土地、房屋被征收后尚未获得补偿,相关行政机关未履行征收补偿职责的状态一直持续,因此张先生以请求行政机关履行补偿职责为由提起行政诉讼,并未超过法定期限。
日前,辽宁省高院也对该案作出了终审判决,判决征收方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对张先生的补偿问题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