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人是什么?
2024-03-20
更新时间:2024-03-20 20:03:22作者:佚名
一、地方性行政处罚设定权规定内容是怎样的?
地方性行政处罚设定权规定内容是仅能够设定行政警告,行政罚款等相关的行政处罚的权利,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外,其他机关或者组织不得行使。另外,法定主体行使处罚权时必须遵守法定的职权范围,不得越权或者滥用权力。行政处罚的种类: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行政拘留;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原则有哪些?
1、处罚法定原则
处罚法定原则是最基本的行政处罚原则,是依法行政原则在行政处罚领域的具体体现。其基本内涵就是处罚依据法定、处罚种类法定、处罚主体法定、处罚程序法定、处罚形式法定、处罚职权职责法定。
2、处罚公正、公开原则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行政处罚是法律制裁的一种形式,但又不仅仅是一种制裁,它兼有惩戒与教育的双重功能。处罚不是目的,而是手段,通过处罚达到教育的目的。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的适用中应当始终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
4、保障相对人权利的原则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在当代的社会,不同的法律所设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都是不一样的,比如说如果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所设定的就可以是一切的行政处罚的种类,这其中也就包括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但是对于地方性的法律来说的话,是不能够设置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