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约定违约金合不合理?
2024-03-21
更新时间:2024-03-21 23:25:26作者:佚名
不一样,说到违约责任,新的就业协议书规定:用工双方必须填写合同期、服务期、试用期、福利待遇、工资等条款;一方解除协议不当或违反协议条款规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在劳动合同中设定违约金的,仅限于违反服务期约定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两种情形,而且只有对于享受用人单位特殊待遇的劳动者,才能约定服务期。也就是说,如果双方约定一般员工提前离职也必须支付违约金,这种约定是无效的。
在现实生活中,确有许多学生在就业协议中与用人单位约定了违约金,但是从来没有享受过用人单位的任何特殊待遇,还有的用人单位干脆不与新参加工作岗位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是继续以就业协议中的条款约束劳动者。不少劳动争议就是由此产生的。
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是两种的不同的概念。前者是大学生和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前,双方确定就业意向和权益的依据。后者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签订劳动合同时,一方的身份由原来的学生变成了劳动者。打个比方,前者好比是“出嫁协议”,后者好比是“夫妻协定”。
应该说,就业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就业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学生、用人单位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和违约,责任方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违约金。就业协议一经双方签署生效,如果发生用人单位不录用学生,或者学生不到用人单位就业等情况,违约责任方就要按照协议的约定支付违约金。
但是,尽管这份“出嫁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婚后”的生活如何安排,还须由“夫妻协定”进行约定。《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新的就业协议书也提醒签约者注意:学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双方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就业协议约定条款,及时订立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并办理有关录用手续。劳动合同(聘用合同)订立后,就业协议就自动终止了。
当然,也不是说原来的协议条款都不管用了。就业协议中的有关条款,包括合同期、服务期、试用期、福利待遇、工资、违约金等符合劳动法的内容,应当作为签订劳动合同的依据。
劳动合同和一般民事合同有所不同,劳动合同对于广大劳动者而言是为了确立劳动关系,其根本目的是获取生活必需品。一般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会造成劳动者经济负担的加重,甚至造成白白付出劳动的结果。所以,在订立劳动合同时,不能简单套用《民法典》的规定。对于没有享受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出资培训或者其他特殊待遇的劳动者,不能约定服务期及其违约金。
另外,事实劳动关系也受劳动法律法规调整。尽管未签劳动合同,就业协议对双方仍有一定的约束力,但是用人单位不能违反劳动法规,仅以就业协议中的约定为由,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
转眼又到了高校毕业生择业高峰期。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的法律法规等规定是增加了双方在一定情况下可以解除协议的条款。此外双方也可对可预见的违约情形进行协商,例如将毕业生考研成功、出国深造等因素排除在违约责任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