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外资并购的国内企业可以单方辞退员工吗
2024-03-22
更新时间:2024-03-22 23:14:14作者:未知
行政复议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包括当事人不服的行政处罚措施、行政强制措施等,可以概括为行政机关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12、公民、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我国的行政复议是与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认为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具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由复议机关依法对被申请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和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