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具备哪些条件
2024-03-27
更新时间:2024-03-27 17:11:25作者:未知
一、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具备哪些条件
1、主体必须是两人或两人以上,且都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
2、客观上共同实施了同一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3、各个共同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共同的过错,即对所实施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具有共同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
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如何的
1.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如扰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秩序,致使正常工作不能进行;扰乱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的秩序;扰乱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等。
2.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如非法携带、存放枪支弹药;违法生产、销售、储存危险物品;非法制造。贩卖、带管制刀具,违反渡船渡口安全规定,拒不改正等。
3.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如殴打他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侮辱、诽谤他人,虐待家庭成员等。
4.侵犯公共财物的行为。如偷窃、骗取,抢夺少量财物;哄抢他人财物:敲诈勒索、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
5.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如窝赃、买赃、吸食、注射毒品、倒卖票证、利用封建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拐骗,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6.违反消防管理的行为。如在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地方,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违反规定占用防火间距;有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通告而拒不改正的。
7.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如挪用、转借机动车辆牌证或驾驶证;违反交通规则,造成交通事故;酒后驾车等。
8.违反户口或者居民身份证管理。如涂改户口证件;不按规定申报户口、领取居民身份证,拒不改正。
9.卖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绍容留卖淫。嫖宿暗娼,尚不够成犯罪的。
10.违反规定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或非法运输、买卖、存放、使用罂粟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
共同违反治安管理对于案件中的主谋或者是策划者进行加重处罚,如果案件中的参与或者是被胁迫的,并且有足够的证据证明,那么公安机关会依法从轻处罚或者是免除处罚。治安处罚是没有案底的,但是会有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