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基本规则有哪些?

更新时间:2024-03-27 23:25:51作者:佚名

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基本规则有哪些?

一、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基本规则有哪些?

举证责任基本原则:谁主张,谁举证。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2、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证据证明标准较低,当事人自认的事实无需举证,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根据《新民事诉松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 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二、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情况有哪些?

1、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2、众所周知的事实;

3、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4、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5、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6、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7、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8、赋予当事人向法院调取、收集证据的申请权。主要是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因此,当事人如果是自己提出了一个诉讼案件,那么当事人就必须要在这个过程中,以及法律规定的相关日期之内,准备好相关的证据。当事人在举证的过程中,必须要保证证据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因为当事人提出了证据,而在案件中,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对当事人的证据是进行质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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