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的探视权是否能约定?
2024-03-29
更新时间:2024-03-29 17:07:38作者:佚名
一、离婚探视权被中止怎么办?
离婚探视权被中止可以了解一下具体的原因,然后做出相对处理。探望权的安排应与子女的年龄相一致。根据子女成长发展的规律,不同年龄段的子女呈现出不同的特征,父母协议或法院裁定探望权安排时尤其应注意子女的年龄段差异。上海离婚律师指出,有些人认为,为了生存和发展,人类的婴儿有寻求安全依附的生物需要,会依附于某个主要目标对象以寻求生存和发展。
这个主要的依附对象,通常但并不绝对是孩子的母亲,也可能是孩子的父亲。在幼儿时期,与主要的依附对象之间的分离,会引起婴幼儿的紧张,有些专家认为,这种分离是危险的,应尽可能地避免。在该时期,非居住父母对子女的留宿探望应尽量少,只有在有其他更重要的情况时才可以采用留宿探望。
二、离婚后孩子探视权中止的情况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随着孩子年龄增长,其对居住父母的依赖逐渐减弱,与非居住父母之间更多或更长时间的交往成为可能,并且通过更多地接触非居住父母及其他人也更有益于子女的社会化过程。进入小学年龄段后,其认知度逐渐提高,特别是当其成长至10周岁以上时,其独立思考和判断的能力增强,在探望权的行使安排上应尽量地听取其意见。
并且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旷课、夜不归宿;携带管制刀具;打架斗殴、辱骂他人;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偷窃、故意毁坏财物;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当一方以探望子女为由,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子女实施以上不良行为则足以构成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要件,可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其探望的权利。当以上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消除后,非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原享有的探望权利应可恢复。对此本条第三款规定,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在当地的社会,孩子在父母离婚的时候没有成年的情况之下,是需要确定抚养权,也就是跟随哪一方一起生活,如果是跟随母亲一起生活,那么对父亲来说的话就享有探望的权益,如果存在着一些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行为,可能会采取一定的措施中止探望权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