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如何举证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举证责任
2024-03-30
更新时间:2024-03-30 20:07:52作者:佚名
一、行纪合同属于有偿合同吗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行纪合同属于有偿合同,因为行纪人有权从委托人处获取相应的报酬。
《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二、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以自己名义为他人从事贸易活动的一方为行纪人,委托行纪人为自己从事贸易活动并支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委托合同是指受托人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委托人支付约定报酬或不支付报酬的合同。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都是为委托人处理事务的合同,但两者除有共同特征外,还具有明显的区别。
1、适用范围不同
行纪合同涉及的事务仅限于购、销和寄售,而委托合同涉及的事务是民事活动中除必须由特定当事人处理以外的民事活动。
2、委托人的法律地位不同
行纪合同中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法律活动,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委托人不享有权利和不履行义务,而委托合同中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从事活动,受托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对委托人可直接发生效力。
3、提供服务的活动方式不同。
行纪合同的行纪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必要时可介入交易活动,而委托合同的受委托人必须在委托人指示权限内从事工作,始终受委托人意志的控制。
4、有偿性不同。
行纪合同必然是有偿合同,而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
《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行纪合同属于有偿合同。行纪人完成被委托的工作时,有权向委托人请求支付报酬,所以行纪合同属于有偿合同。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的不同之处在于,行纪合同中的委托人与第三人不存在直接关系,行纪人需要以自身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