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执行申请后怎么办?(执行案件驳回申请)
2024-04-03
更新时间:2024-04-03 20:07:14作者:未知
一、行纪合同如何审查风险?
合同审查的方法有多种,这里探讨一种方法,我们姑且称之为“风险点比对法”。它的基本逻辑在于,在审查某种特定类型的合同时,审查者用逐项排查该类合同中的主要风险点的方式,完成合同审查,使得该次交易更安全。
风险点一 合同名称
行纪合同关系的确认是此类合同纠纷常见争议焦点问题之一。因行纪合同关系中对委托人、行纪人的各自权利、义务有特殊法律规定,确认行纪合同法律关系的存在至关重要。
风险点二 合同首部
是否有明确的合同主体(自然人身份证号码,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人),是否有明确的送达和联系方式。
风险点三 行纪合同依法有效
实践中多发生一方主张确认合同无效的情形,判断标准为行纪合同的委托行为是否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风险点四 委托事项的具体参数
因行纪人作为专业资质人员,一般情况下,在接受委托处理行纪活动的同时行纪人自身也开展相同的经营活动。因此,委托人与行纪人就委托事项的具体数量、规格、位置等内容的明确约定,可以避免委托事项与普通交易混淆的情况出现。
风险点五 委托人变更委托权
行纪合同成立后,委托人是否有权解除或者变更委托,也会引发争议。行纪合同属于委托合同的特殊情形,委托人有权变更委托内容。但是,应及时有效通知行纪人。
风险点六 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承担
在行纪人可以依法主张报酬的情况下,因处理委托事务而发生的费用应由谁承担。在双方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由行纪人承担。
风险点七 行纪人妥善保管委托物
妥善保管委托物是行纪人的法定义务,根据委托物的具体特性可以明确和细化行纪人的妥善保管行为。如汽车的安全运营、珠宝产品的妥存等。
风险点八 行纪人未按指示进行行纪活动
在双方就具体委托事务的处理约定不够明确的情况下,容易发生纠纷。如购入、卖出委托物的价格,是否允许高于或者低于指示价格以及发生价格变化后的承担方式。
风险点九 行纪人的介入权
行纪人自己作为交易相对人,实施买入或者卖出行为 的,是否仍然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在所购入或者卖出商品有市场定价可供参考,行纪人行为不违背委托 人利益的情况下,视为行纪人完成委托事项,委托人仍 应支付报酬。
风险点十 行纪人与第三人的关系
在行纪人与第三人直接签订合同的情况下,委托人无法直接要求第三人承担合同义务。但是,行纪人与第三人共谋损害委托人利益的情形除外。
风险点十一 行纪人的留置权
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在双方没有特殊约定情况下,因 委托人不依约支付报酬等,行纪人可以留置委托物。行纪人留置权乃法定权利,委托人对此行使抗辩权的,需 要提供特殊约定的证据。
二、如何判断是行纪合同
1、行纪合同是独立有名合同
行纪合同是独立有名合同,因为行纪合同有自己独特的特点。为此,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民法都设专章予以规定,认其为独立有名合同。我国民法典也对行纪合同设专章予以规定,把它确定为独立有名合同。
2、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所受委托的事务
行纪合同履行时,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办理行纪事务,如代购、代销、寄售等。行纪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由行纪人自己享有或承担。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委托人也不对行纪人的行为承担责任。这是行纪合同和委托合同的主要区别。
3、行纪人在与第三人实施行为时应考虑委托人的利益
行纪合同的行纪人在办理行纪业务时,虽然是与第三人直接发生法律关系,但其因该关系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最终应归属于委托人,因此行纪人在与第三人实施行为时,应考虑委托人的利益,并将其结果归属于委托人。
4、标的是行为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为委托人提供的与第三人实施的法律行为的服务。行纪人与第三人进行的法律行为才是订立行纪合同的目的,是行纪合同的标的,所以行纪合同的标的是行为。
5、行纪合同是有偿合同、诺成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行纪人负有为委托人办理买卖或其他商事交易的义务,而委托人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对应的;同时,行纪人完成事务须收取报酬,即为有偿的服务,所以行纪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行纪合同是需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合同无需采用特定的形式,所以行纪合同是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行纪合同的判断主要从行纪合同的法律特征分辨,该合同最显著的特征是以行纪人自己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第三人从事贸易活动并收取报酬的合同,其主要目的是让行纪人代为处理事务,此时我们如果是行纪合同的当事人的,一定要及时的保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