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坠物伤人责任由谁来进行承担?
2024-04-03
更新时间:2024-04-03 17:25:15作者:佚名
一、高空坠物伤人责任由谁来进行承担?
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不明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二、高楼抛掷物、坠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免责事由有哪些?
1.能够证明自己不是加害人免责;
2.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其他人免责。
抛掷物致人损害案件中,有可能成为加害人的当事人需要证明以下事项就可以免责:
①发生损害时,自己并不在建筑物中;
②证明自己根本没有占有造成损害发生之物;
③证明自己所处的位置客观上不具有造成抛掷物致人损害的可能性。
三、高楼抛掷物、坠物致人损害责任的特点有哪些?
1.因高楼中抛掷和坠落的物致人损害: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造成他人损害;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
2.物品是从高楼中抛掷或坠落而导致他人损害。
3.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
4.归责原则上的特殊性:主要采取公平责任原则,例外情况下采取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综上所述,从高处抛掷物品是一种不文明的行为。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故意高空抛物,造成人身伤亡、财物损失的,根据其结果的严重程度,可能会涉及到犯罪和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其相应罪名包括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