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纪合同与居间合同的异同是什么?

更新时间:2024-04-03 20:20:42作者:佚名

行纪合同与居间合同的异同是什么?

一、行纪合同与居间合同的异同是什么?

行纪合同与居间合同的区别有:

1、行纪合同的标的是行纪人为委托人进行一定的法律行为,居间合同的标的是居间人为委托人进行一定的事实行为;

2、行纪人对合同直接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居间合同中居间人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

3、行纪人在一定条件下有介入权,居间人在特定情形下承担介入义务。

二、行纪合同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1.行纪合同的标的是行纪人为委托人进行贸易活动,通常表现为为委托人买入或卖出特定物品或财产权利。

2.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行纪人为了委托人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为交易活动,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由行纪人自己承担。

3.行纪合同属于双务、有偿合同。

4.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不能对委托人直接发生法律效力,委托人不直接就行纪人对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

5.行纪人的行纪行为具有限定性,即行纪合同的标的是行纪人为委托人进行的贸易活动。一般的民事活动以及不涉及商事交易的活动,不属于贸易活动。

6.行纪合同是双方、有偿合同。在行纪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具有对价性:行纪人负有为委托人办理买卖或者其他商业上交易的义务;而委托人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

7.行纪合同是诺成合同。行纪合同只需行纪人与委托人达成合意即可成立,而无需以物的交付为其成立要件。

8.行纪合同是非要式合同。行纪合同可以以书面、口头以及其他约定的方式订立,无需以特定方式订立。

行纪合同的行纪人则是按委托人的要求,从事购销、寄售等特定的法律行为,行纪人受托的事务只能是法律行为。而居间合同的居间人,是为委托人提供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机会,其行为本身不具有法律意义;这也是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的主要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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