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诉讼无效的程序性规定是什么?

更新时间:2024-04-03 23:05:18作者:未知

专利诉讼无效的程序性规定是什么?

一、专利诉讼无效的程序性规定是什么?

依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三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二、宣告专利无效的情况有哪些

专利权无效宣告,是指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该专利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规定条件的,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该专利无效的请求。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有如下几种:

1、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属于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

2、授予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具备关于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规定;授予专利的外观设计不具备专利法第23条关于新颖性的规定;

3、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符合即专利说明书没有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致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不能实施或者权利要求书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4、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了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5、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不授予专利权的对象;

6、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不符合对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所作的定义性规定;

7、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不符合就同样的发明创造重复授权;

8、申请人主体不合格。

三、专利无效行政诉讼中的程序合法性

1、是否应当通知当事人出席口头审理而没有通知;

2、是否应当回避的审查员没有回避或者没有参加口审的审查员却参加了审查决定的作出;

3、当事人出庭人员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授权是否有瑕疵,双方当事人对出庭人员有异议而没有被复审委员会接受等。

被告在行政处理案件的过程中,程序是否合法是这类行政案件审理的关键问题,也是代理人在诉讼中的代理要点之一。

一般情况下,如果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三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人申请专利权后,由专利管理部门进行审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就会授予专利权,授予专利权后会进行公告,如果任何人对专利授权有争议的,可以申请宣告专利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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