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十七条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更新时间:2024-04-08 23:16:57作者:佚名

劳动合同法十七条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一、劳动合同法十七条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本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以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约定的事项。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是指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内容。在法律规定了必备条款的情况下,如果劳动合同缺少此类条款,劳动合同就不能成立。

二、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什么?

1、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合同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进行双向选择,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依据。

2、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还是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也就是说是“单保护”还是“双保护”是劳动合同立法中争论的一个“焦点”的问题。

3、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是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市场配置,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重要法律制度。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是该法的最终价值目标。

《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是《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该法可以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市场配置,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发展。有利于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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