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强制措施时间是什么时候?

更新时间:2024-04-09 23:05:12作者:佚名

解除强制措施时间是什么时候?

一、解除强制措施时间是什么时候?

拘传的期限: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取保候审的期限: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的期限: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拘留的期限:一般情况下,刑事诉讼拘留的期限最长为14日。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长为37日。

强制措施的解除,是指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因发生了法定事由,没有必要继续适用强制措施而决定予以撤销的诉讼行为。一般情况下,解除强制措施都是因为强制措施的时间超过了法定期限或者,或者发现了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或者案件已经办结的,应当解除强制措施。

二、强制措施的种类有几个?

强制措施的种类有五个。

(1)拘传

拘传是对于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人民法院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的,人民法院派出司法警察,强制被传达室唤人到庭参加诉讼活动的一种措施。

(2)训诫

训诫是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秩序行为较轻的人,以口头方式予以严肃的批评教育 ,并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 ,令其以后不得再犯的一种强制措施。

(3)责令退出法庭

人民法院对违反规则情节轻微的人,可以责令其退出法庭,以维持法庭的秩序,保证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

(4)罚款

罚款是对妨害民事诉讼秩序的人,根据情节轻重,强制其在规定的期限内,交出一定数额金钱的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 ,对个人罚款的金额 ,为人民币1000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 ,为人民币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

(5)拘留

拘留是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秩序情节严重的人,在一定期间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强制措施,包括拘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拘留这五种,对于不同的强制措施,解除的时间是不一样的,刑事诉讼的拘留最长不能超过14天;一般案件的拘传,不能超过12个小时,特殊案件的据传,不能超过24小时,并且拘传适用于特定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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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的强制措施,解除的时间有所不同,对于拘传来说,不能超过12个小时,案情复杂的,不能超过24个小时;对于取保候审来说,不能超过12个月;而对于监视居住来说,最长不能超过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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