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个被告人的刑事开庭流程有哪些
2024-04-11
更新时间:2024-04-11 23:15:50作者:未知
一、 多个被告人的刑事开庭流程有哪些
刑事审判流程一般包括庭前准备、开庭审理、宣判这三大步骤,开庭审理中又分为:法庭调查阶段、法庭辩论阶段、被告人最后陈述阶段。法庭调查阶段一般就案件事实进行调查与确认,这个时候双方会进行举证质证。在我国法庭审判是由合议庭的审判长来主持的,详细审判流程如下:
1、 开庭,开庭审理前,由书记员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包括确认参与人员是否到庭,宣读法庭规则等。
2、 法庭调查阶段,开庭阶段的事项进行完毕后,由审判长宣布开始法庭调查。宣读起诉书、分别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申请新证、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3、 法庭辩论阶段,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控诉方与辩护方就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罪的性质、罪责轻重、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以及如何适用刑罚等问题,进行互相争论和反驳。
4、 法庭调解阶段,审判长询问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如果双方都要求调解的,法庭可以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进行调解。 没有附带刑事诉讼或者一方不愿意接受调解的则不予调解。被告人最后陈述,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权利进行最后陈述。
5、 评议、宣判,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 最后宣判,有当庭宣判和定期宣判两种形式。
二、刑事审判中对坦白的不同理解
1、“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构成坦白发生在哪个阶段才能成立。首先,坦白不可能允许公安、检察、法院三个阶段都存在,如此也就失去了刑事法的严肃性。第一个阶段即公安阶段没有问题,但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否也构成坦白,在司法实践中是存有争议的。
2、坦白的应是主要的犯罪事实,如果交代的仅是次要的犯罪事实,而隐藏的事实更重且又被查明了的,已经交代的部分一般也不成立坦白。
3、坦白与刑讯逼供下的口供关系问题。由于刑讯逼供而招供的,依照刑法规定看,是属于非法证据,本身应予排除,该口供本身没有作为证据的资格,因此,此种情况下的被逼供述无法成立坦白。
4、坦白笔录、坦白材料的制作问题,这对被追诉的犯罪行为人而言,是个技术问题。能够制作“坦白笔录”的,无疑会有助于犯罪行为人,进入后两个阶段后,该份“坦白笔录”会有积极的作用。
三、 刑事审判的意义
刑事审判的意义在现代法治社会,刑事审判具有维护追诉正当性、保护被告人不受错误追究、保障辩护权等多方面的意义。
a) 审判具有维护追诉正当性的意义。在现代社会,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承担追诉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职责,这种追诉必须具有正当性,即依法律规定的正当程序进行。然而,追诉行为本身极具攻击性,易偏离法律程序而侵犯公民权利,从而破坏法律秩序。法院通过审判,排除非法证据,能够起到纠正与遏止侦查机关、检察机关违法行为、维护追诉行为合法性与正当性的作用,从而维护法治。
b) 审判具有保护被告人不受错误追究的意义。检察机关、自诉人对被告人的指控,只是提出罪与刑的请求。法院通过审理,对检察机关以及自诉人的指控进行全面审查,包括证据的充分性、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就可以实现定罪量刑的准确性,最大限度地避免冤枉无辜。
c) 审判具有保障辩护权实现的意义。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审判为辩护权的行使提供了平台。只有通过审判,才能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使其获得公正的对待,也才能体现刑事司法制度的公信力。
在遇到刑事案件的时候,如果情况是属于案件比较简单的,那么一般开庭的时间不需要等很久,如果情况比较复杂的,比如说有多个被告人,那么需要等法庭调查清楚了以后才会进行开庭。但开庭的整个流程是没有什么区别的。正常的庭前准备到开庭审理,到最后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