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组成员更换的法定条件是什么

更新时间:2024-04-14 17:03:05作者:佚名

破产清算组成员更换的法定条件是什么

一、破产清算组成员更换的法定条件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九条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公司股东、董事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更换清算组成员:

(一)有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行为;

(二)丧失执业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二、清算组的职责是什么?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三、破产清算流程是什么?

1、成立清算组;

2、清算组接管破产公司;

3、破产财产分配;

4、清算终结;

5、注销登记。

四、企业破产债务清偿顺序是怎么规定的?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五、企业申请破产的条件是什么?

1、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2、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在企业破产清算时,清算组的职责是有法可依的,一般情况下清算组的成员是由公司的股东会或董事会指定的,如果在清算过程中有恶意转移财产这种损害债权人合法利益的行为,那么当事人对公司的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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