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理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2024-04-15
更新时间:2024-04-15 23:24:41作者:佚名
一、解除终身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规定是什么?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及时的足额支付劳动报酬那么即使签订了终身劳动合同主动辞职也是有补偿的。
还有只有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提出辞职的,才能主张经济补偿金的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3、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4、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6、以其它原因主动辞职的,无法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二、主张经济补偿的日期从什么时候开始算?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如果解除或终止的原因是属于需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用人单位通常应在合同解除或终止,办理离职手续之日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但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经济补偿金经协商达成一致,可以按双方约定的时间支付。
如果用人单位认为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或金额无法达成一致,或用人单位拒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即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起诉应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否则,将可能承担超过仲裁时效而承担败诉的后果。
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何谓“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
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是指有证据表明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或者根据一般规律推定权利人知道自已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即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这些规定实际上就是要确定一年的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但是,在具体确定时效期间的起算点时则需要根据具体的劳动争议事项来确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之规定,对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的计算起点分两种情况:
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对支付经济补偿金有承诺,用人单位到期未支付的,则则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起算点,但这种承诺需有证据证明,如协议书,欠条等;
没有承诺的情况下,通常则是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之日为起算点。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如果是想要申请补偿最好也好在与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或者是终止劳动合同之后进行申请。而申请日期是员工知道了自己权益被侵害当日开始算起,并且有证据表明自己被侵害的日期是什么时候,如果没有证据那么可以按照劳动关系解除之日开始算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