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多重买卖的规定是什么?

更新时间:2024-04-16 23:23:19作者:佚名

不动产多重买卖的规定是什么?

不动产多重买卖权利保护顺位的总体原则是:

1.依据是否登记,已经登记的合同顺位在先;

2.依据是否占有,已经占有的合同顺位在先;

3.依据是否支付,已经支付的合同顺位在先;

4.依据生效时间,生效在先的合同顺位在先。

不动产社会经济特性:

1.价值量大:与一般物品相比,不动产不仅单价高,而且总价大。

2.用途多样性:也称用途的竞争、转化及并存的可能性,主要指空地所具有的特性。从经济角度土地利用的优先顺序:商业、办公、居住、工业、耕地、牧场、放牧地、森林、不毛荒地。

3.涉及广泛性:又称相互影响,不动产涉及社会多方面,容易对外界产生影响。在经济学中称为外部性,分为正的外部性、负的外部性。

4.权益受限性:由涉及广泛性引起。政府主要通过设置管制权、征收权、征税权和充公权四种特权进行管理。

在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前提下,依法保护守约方的合法权益,兼顾合同的客观履行情况及合同目的,同时打击商品房的出卖人与后买受人恶意串通损害先买受人的合法利益,进而维护我国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交易安全。

如果在商品房多重买卖关系中出现购买人与出卖人串通签订买卖合同的情况,我们可以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处理。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无效合同。认定恶意串通行为无效,因恶意串通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由于损害其他买受人利益,因此无论该商品房的状态如何,是否交付,是否办理商品房过户登记手续的,都会因为合同无效而不能取得争议商品房的所有权。

当各买受人均无与出卖人串通的故意时,可以按以下原则确定商品房的所有权人:

(1)有数个购买人的,在数个买受人中,已经办理商品房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可以优先于其他买受人取得该商品房的所有权。其他买受人可以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而要求解除买卖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2)如果数个买受人均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办理备案登记的买受人优先取得商品房的所有权。

(3)数个购买人既未办理产权登记,又未办理合同备案的,则谁占有该商品房谁就可以优先取得该标的物的所有权。

(4)商品房尚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也无人先行事实占有的,则以先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并经人民法院执行实现债权人的买受人取得商品房的所有权。

(5)其他情况下,买受人均不能取得商品房的所有权,涉讼商品房可以在作价后按比例向买受人清偿违约债务。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如果是遇到了相关的“多重买卖”情形下,只能有一个合同的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此时,我们是需要注意其他没有达到物权变动效果的买卖合同的效力的认定以及相应的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的确定的问题的,房屋多重买卖,顺位关系也是需要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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