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委托的司法解释是什么?,民法典关于转委托的规定
2024-04-18
更新时间:2024-04-18 23:01:22作者:未知
一、抵押物价值高于借款要怎么进行处理?
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过其余额部分。
当事人在设定抵押时,应保障抵押物的价值大于或等于其所担保的债权数额,否则不能设定抵押权。
根据相关规定,如果甲方无法按期偿还贷款,乙方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保全抵押物,后续由法院安排进行拍卖。起拍价按照资质机构的评估价起拍。拍卖所得,首先偿付本案的债权人乙方,超出的部分如果没有其他债权人的,缴纳完相应的手续费用后,归还甲方。如果还有其他债权人,也可以向银行申请,偿还欠款。这就是他们处理的步骤。建议最好不要逾期偿还贷款,如果很严重的话,就不只是拍卖抵押物这么简单了。
二、常见的贷款抵押物有哪些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附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和荒滩等荒地的使用权;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如银行认定的林权、活禽家畜等。
另外,在办理抵押贷款时,须将抵押物进行相关抵押登记,对应登记部门为:
1.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2.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3.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4.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5.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综上所述,债务人通过抵押的方式取得银行贷款时,银行一般会对抵押物进行价值评估,贷款的额度一般是不会超过抵押物价值的。如果抵押物价值超过债务人所承担的债务,可以要求欠债人进行再次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