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商跑路的处理方式是什么?
2024-04-23
更新时间:2024-04-23 20:09:47作者:佚名
一、买卖不破租赁仅限于房屋吗?
买卖不破租赁不是仅限于房屋,从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确立过程可以看出,该原则主要适用于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租赁。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援引该原则予以抗辩的也绝大多数仅限于房屋租赁。在我国,由于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单位或个人仅有土地使用权。
根据《宪法》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那么,对于存在于土地使用权之上的租赁合同,在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租赁关系亦应仍然有效,即应当类推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买卖不破租赁”这一法律制度,不仅包括因买卖而引起的租赁物所有权变动,还包括因赠与、继承、互易甚至合伙投资引起的所有权变动。此种广义理解已为大多数人所认同。
二、买卖不破租赁和抵押权竞合冲突体现在哪些方面?
与租赁权的规定一样,我国《民法典》对抵押权的规定也是我国法律对财产权利所确定的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租赁权和抵押权同是关于财产的权利,租赁权是债权,抵押权是物权,自然,二者会经常发生竞合或冲突。
这种竞合或冲突通常有两种情况:
1、财产所有人将财产先出租后抵押。因为承租人不可能预见到后来抵押权的设立。另外,租赁权的存在从根本上来说也不影响抵押权的实现。因此这种情况下,仍然适用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定。
2、财产所有人将财产先抵押后出租。这种情况就不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仍然适用 “先物权后债权,物权优于债权”的原则。一旦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可以通过变卖抵押物用于清偿债务。
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因此,以抵押财产出租的,限制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抵押权优于租赁权,租赁关系因抵押权的实现而解除。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买卖不破租赁实际上是比较常见的一种基本的原则,也就是说不管所有权如何来进行转移,但是之前已经签订了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的效力就不会因为所有权的转移而发生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