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被告不适格的情形是什么

更新时间:2024-04-24 23:23:59作者:未知

行政诉讼被告不适格的情形是什么

一、行政诉讼被告不适格的情形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以当事人是否是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即本案诉讼标的)的主体,作为判断当事人适格与否的标准。原告主体不适格,是指原告没有诉讼权利能力,或者与案件不存在着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原告主体不适格,不符合起诉的条件,应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被告主体不适格,主要是指被告的身份、资格、权利义务、权利能力或行为能力不合乎法律规定的,没有诉讼主体资格。

众所周知,原告主体不适格,其即不具备提起该诉讼的权利,也即不享有程序法意义上的诉权,因而法院应当依法裁定不予受理,已经立案的,则应依法裁定驳回起诉。对于被告主体不适格的,法院该如何处理,司法实践中及理论界都存在争议,理解上的差异,导致法院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处理也不尽相同,甚至同一法院也存在不同做法。

有被告资格的主体被撤销,其被告资格转移给其他行政机关。这里需要把握的问题是:

1、被告资格转移的条件。有被告资格的行政机关或授权组织被撤销,在法律上该主体已经被消灭。

2、行政机关被撤消后,其职权继续由其他主体行使的,如职权归入新组建的行政机关,分别由两个机关行使或者被收归人民政府。被告是继续行使职权的机关。

3、行政机关被撤销的,其行政职权随政府职能转变而不复存在,下放到企业或社会组织的,由作出撤销决定的行政机关作被告。

二、行政诉讼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怎么办

依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六条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

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但行政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除外。

三、对行政复议不服可以去法院起诉吗

我国法律上规定了,公民找政府办事或是政府在执行公务时,给公民的权益遭受损害的,公民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解决。要是行政复议解决不下的,跟劳动仲裁一样,可以接着去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实践中下面几种情况公民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1、对被行政机关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被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了法律规定的给公民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却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总之,就是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公民觉得不服的都可起诉。所以,现在公民申请行政复议后发现解决不了的,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照样可以依法起诉维权。

不过需注意以下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情况:

1、因为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如果对这个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并且后面直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那么国务院的处理结果为最终裁决。

2、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也为最终裁决。

3、对公安机关不许可集会、游行、示威的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同级人民政府做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是最终裁决。

当然,在实践中一般情况下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都是可以直接去提起行政诉讼的,较少遇见上面的特殊情况,所以也不用太过注意。

综上所述,在行政诉讼中是存在有些情形是属于这个被告人不适格的,那么就需要当事人在接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后,可以选择更改变更或者裁定驳回起诉的,当然如果公民发现行政复议解决不了、行政诉讼的决定也不满的话是可以依法起诉维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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