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回转案件法官担责吗? 执行回转法院应承担什么责任

更新时间:2024-04-25 17:04:03作者:佚名

执行回转案件法官担责吗? 执行回转法院应承担什么责任

一、执行回转案件法官担责吗?

执行回转案件法官通常情况下是不担责的。目前受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与财力有限的制约,人民法院只能实行有限的执行回转司法赔偿。

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财产,如不返还强制执行其返还。直接、间接损失的赔偿,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判决确认。

在执行回转中,回转义务人死亡时,遗产继承人是被执行人。

权利与义务是平等的,原财产的受益人是财产回转义务人,回转的义务人以原财产受益的份额为限。是单位承担回转义务的,单位如发生分立、合并的,由变更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

当执行回转义务人无力清偿财产时,方可适用司法赔偿数额救济制度原则。回转权利人可向有赔偿义务的审判机关提出司法赔偿请求。当回转义务人无力承担回转义务时,人民法院承担相应的财产回转义务,使执行回转有了根本保障。

执行回转的条件:

人民法院制作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在执行完毕后,依审判监督程序被撤销;

人民法院制作的先予执行的裁定,在执行完毕后,被本院的生效裁判或上级人民法院的终审裁判所撤销的,因先予执行而取得财务的一方应当返还。

其他机关制作的由人民法院制作的法律文书在执行完毕后,被制作机关或其上级机关依法撤销的。

二、执行回转的程序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第233条规定: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做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在执行中或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人民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撤销或变更的,原执行机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按照新的生效法律文书,作出执行回转的裁定,责令原申请人返还已取得的财产及其孳息。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如果是涉及到执行回转类型的案件,那么就意味着可能在执行这个阶段是存在着一定错误的,在这种情况之下必须要予以纠正,同时对于当事人来说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司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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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回转案件法官通常情况下是不担责的。受到经济发展水平,还有就是受到财力有限的制约,人民法院只能够对时间有限的执行回转进行司法赔偿,但是是应当以法院作为赔偿单位来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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