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不适格能不能当庭变更被告?
2024-04-24
更新时间:2024-04-24 23:24:13作者:佚名
被告不适格可以就没有诉讼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原告可以选在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因此可以选择当庭变更被告。
相关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条件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六条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
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但行政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除外。
综上所述,存在被告主体不适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时为了减轻当事人的诉累,更好地践行司法为民,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同时避免法院诉讼资源不必要的浪费,法官在被告主体不适格时,可以向原告释明,建议其申请变更适格被告,由法院通知变更后的适格被告参加诉讼,进一步开展审理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