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行政诉讼的具体受案范围有哪些

更新时间:2024-04-25 17:27:05作者:未知

税收行政诉讼的具体受案范围有哪些

一、税收行政诉讼的具体受案范围有哪些?

(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一是征收税款;二是加收滞纳金;三是审批减免税和出口退税;四是税务机关委托扣缴义务人作出的代扣代收税款行为。

(2)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交纳税保证金或者纳税担保行为。

(3)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一是罚款;二是没收违法所得;三是停止出口退税权。

(4)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5)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一是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存款;二是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6)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一是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扣缴税款;二是拍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抵缴税款。

(7)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税务机关颁发税务登记证和发售发票,税务机关拒绝颁发、发售或者不予答复的行为。

(8)税务机关的复议行为:一是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二是期限届满,税务机关不予答复。

二、税收行政诉讼的流程是什么?

(1)起诉。行政诉讼是当事人不起诉,人民法院不能主动受理。

(2)受理。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受理。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在法定期限内裁定不予受理。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受理后,进入一审程序。此时,人民法院指定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同时,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章。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3)审理。人民法院审理的主要内容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4)宣判。

税务机关需要依法行使相关职权,关于税收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简单来讲,只要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是违法的,都属于税收行政诉讼的范围,像是税务机关征收的税款,如果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肯定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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