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款的解释有什么?

更新时间:2024-04-30 17:06:03作者:佚名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款的解释有什么?

一、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款的解释有什么?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款属于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条款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但是提高了劳动合同的条件(比如原要求高中学历,续签时要求大学本科学历),劳动者可以拒绝签订,用人单位需要支付补偿金,通常情况下,劳动合同到期后续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约定条件不应该超出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超出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劳动者可以依本发条拒绝,不按照正常劳动合同到期,劳动者不续签不支付补偿金进行处理。

二、单位劳动合同违约怎么承担责任?

关于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我国法律上规定了继续履行、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执行定金罚则等形式。对于劳动合同违约责任方式,考虑到劳动合同的特殊性,结合国外劳动合同违约责任方式的规定,主要应以继续履行,赔偿损失为主,以禁令、申明等防范、补救措施方式为辅,违约金和定金方式不宜适用于劳动合同违约责任场合。

继续履行又称实际履行或特定履行,是指在违约方不履行合同时,相对方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债务的责任方式。尤其在单位违约时应首选以继续履行的责任方式来承担劳动合同违约责任,这对于竞争日趋激烈、业相对困难的形势下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应当注意的是,继续履行仅发生在用人单位违约的情形。劳动者违约,用人单位一般不能援引实际履行制度。这是因为劳动合同有人身依附性,如果强制劳动者履行劳务,无异于对债务人人身施以强制,侵犯人身自由,与现代社会以人格尊重、人身自由受保护的基本价值相违背。

单位存在劳动合同违约时,可以通过继续履行,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赔偿金,执行定金罚等方式承担违约责任。考虑到劳动合同的特殊性,违约责任的方式,以继续履行和赔偿损失为主,以采取补救措施为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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