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不再举证责任倒置吗,医疗举证责任倒置取消了吗
2024-04-30
更新时间:2024-04-30 20:05:05作者:未知
一、医疗损害过错责任条约规定是什么?
(1)医疗损害过错责任条约规定是一般遇到医疗方面的纠纷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可根据事故等级、情节和病员的情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医疗事故补偿费,由医疗单位支付给病员或其家属。病员及其家属所在单位不得给予了医疗事故补偿费而削减病员或其家属依法应该享受的福利待遇和生活补贴。
(3)病员由于医疗事故所增加的医疗费用,由医疗单位支付。
医疗事故过错推定规定是存在《民法典》当中所规定的法定情形之下,应当直接的推定医疗机构方面存在着过错。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据此,医疗机构存在上述情况,即可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认为,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中对侵权责任的认定应当适用过错推定。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中的过错推定,即医疗行为致使病患的人身权或财产权受到侵害,故推定医疗机构对此存在过错,病患无须对医疗机构负有过错担负举证责任,但应允许医疗机构通过举证证明其不存在医疗过错,以获得免责。
2、过错推定原则下医方过失是其承担责任的主要因素
在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医务人员承担赔偿责任的关键性因素是其所存在的过失,即如果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能证明其医疗行为与损害事实是没有因果关系的,就可以获得免责。因此,对医方的“过失”要做深刻地理解。
在民事责任领域,目前我国民法学界主流观点认为,过失是承担责任的核心问题。而所谓过失是行为人对于某种损害结果的发生,本当预见且能够预见,然而却没有预见,从而导致损害结果发生。
二、独立于过错推定原则之外的医疗机构免责抗辩情形是什么?
必须承认,医疗活动是存在种种风险的,同时,人类的医学进步正是建立在对风险的不断探索和研究之上的。因此,法律应当给医疗机构相应的免责抗辩权,以实现医学事业和人类的共同进步。
1、容许性危险
容许性危险即为实现某种有益于社会目的之行为,倘使在性质上存有某种侵害合法权益之虞,该行为亦不具有违法性[5]。伴随着医学事业的发展,许多曾被认为是绝症的疾病也逐渐有了医治的曙光,给予了病患及其家属极大的希望和欢乐,然而毋庸置疑的是使用新药品和新技术就不能排除副作用的产生。因而判断医方行为是否存在过失,应考虑“允许风险”法则的适用。但应当注意的是,这种允许应该是有严格限制的,只能在价值判断允许的范围内有限制的加以运用。比如,可以从被损害部分相对于整体而言的重要性、风险事实的重大性和迫切性以及行为目的的正当性和有益性等方面综合考虑。
2、病患知情同意
《执业医师法》第26条规定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除必须经医院批准之外尚需征得患者本人或其家属的同意。”《条例》第33条亦规定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告知义务。从前引法条可以看出,告知义务所对应的是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医疗机构的相关告知义务。一般认为,适格的知情同意权应包括以下条件:(1)同意权行使的主体适格,在通常情况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即为知情同意权的主体;(2)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已充分履行说明义务;(3)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为达成医疗的目的。
医疗事故主要指的就是医院和患者之间所发生的一些纠纷,当发生医疗事故之后,首先必须需要确定一下是否是属于医疗机构方面存在过错,如果确实是过错的话,可以按照我们国家的过错责任原则来进行归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