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更新时间:2024-05-06 23:05:07作者:未知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1、致害动物须为饲养的动物

致害动物必须由特定的主体来饲养,饲养的实质是保有人对动物的实际控制和支配,这是责任归咎于保有人的依据所在。对于那些不为特定主体所饲养的动物,不是动物致害意义上的饲养动物。饲养动物是指人工喂养、放养和管束的动物,即保有人能够进行有效的占有和控制的动物,不能进行有效的占有和控制的动物不属于饲养动物,如自然保护区内的动物,由于人们只是为其生存和繁殖提供适宜的条件和环境,并没有占有和控制它们,因此并不属于饲养的动物,也就不可能成为饲养动物侵权意义上的致害动物。一般来说,所有人就是保有人,但需要注意,对国家来说,“所有”不同于“保有”,如野生动物的所有权虽然归国家所有,但在野生状态的动物并不受国家控制和支配,因此不属于国家饲养的致害动物。

2、须是动物的独立动作致害

动物的独立动作致害,是指饲养动物基于本身的危险在不受外力强制或驱使下而实施的自身动作,是基于生物学上的本能而做出的行为,至于该动作是出于自发还是受到外界刺 激,都属于动物自身的有意之动作。饲养动物的加害行为可以任何方式做出,包括积极的行为和消极的行为,积极行为如致害动物以咬、抓、踢、撞等积极动态的动作做出侵害,固然是动物致害行为。消极行为如致害动物以静卧、阻碍等静态的方式做出侵害,只要不失动物行为的独立性,也可构成动物致害行为。另外需要注意,致害行为不一定非要以常态的方式做出,一般情况下,如牛的加害,多以顶、撞、踢等方式侵害,不太可能以咬、抓等方式侵害。但社会生活异常复杂,超越一般生活经验的动物致害并不少见,如高楼阳台饲养的乌龟爬行掉落砸伤路人、马行走时晕厥压伤小孩等,这些非常态的致害方式,虽然饲养动物的加害行为与其危险习性不符,但并不影响动物致害行为的成立。因此,饲养动物的加害行为不论是直接接触加害还是非直接接触加害,是积极的加害还是消极的加害,是常态的加害还是非常态的加害,只要是动物的独立动作侵害他人,都应该由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饲养动物基于本能加害于他人,如果是完全的动物自主加害,当然构成动物致害行为,但在某些情况下,即使有人为因素介入,仍然构成动物致害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的一般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害责任】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如果没有对饲养的动物采取一些安全的措施,从而导致了他人受到了损害,那么作为管理人或者是自然人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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