牵连犯与吸收犯的区别是什么?
2024-05-18
更新时间:2024-05-18 23:04:37作者:未知
一、行为犯举动犯有什么区别?
1.二者的概念不同。行为犯是指以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举动犯,也称即时犯, 是指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一着手犯罪实行行为即告犯罪完成和完全符合构成要件,从而构成既遂的犯罪。
2.二者的犯罪既遂标准不同。举动犯的既遂以行为人一着手实行犯罪为标志;而行为犯只有当实行行为达到一定程度时,才过渡到既遂状态。
3.二者在行为的时间性和是否存在未遂状态上不同。行为犯的行为有一个实行过程,强调犯罪人的行为要达到一定程度,才能视为行为的完成,例如非法拘禁罪。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未能达到法律规定的程度,那么应成立未遂。而举动犯强调的是短暂的、即时的行为,无未遂存在的时间与空间,例如诬告陷害罪。
《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行为犯和举动犯的区别具体体现在哪里?
1、定义的区别
结果犯指犯罪行为必须造成犯罪构成要件所预定的危害结果的犯罪。
行为犯是一个颇有争议的概念。 在英美法系国家,受其判例法特色的影响,传统刑法理论一般没有把行为犯作为一种犯罪类型加以研究。
危险犯是实害犯的对称。指的是以对侵犯客体产生损害危险即告成立的犯罪。如伪造公文、印章罪。又可分为具体危险犯和抽象危险犯。前者以侵害行为已有现实的危险发生为成立要件;后者以只要实施犯罪行为即认为危险发生,而造成犯罪。
举动犯是指行为人一经着手实行犯罪行为,就完全具备了法律规定的全部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即犯罪一经着手即告完成。行为犯的一种。
2、成立条件的区别
结果犯的成立,要求在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行为犯是一个颇有争议的概念,有的学者把那些依据危害行为而非危害结果来下定义的犯罪称为“行为犯”。
危险犯有具体危险犯和抽象危险犯。前者以侵害行为已有现实的危险发生为成立要件;后者以只要实施犯罪行为即认为危险发生,而造成犯罪。
举动犯指只有犯罪预备、预备阶段的自动中止与犯罪既遂之分,而没有犯罪未遂和实行阶段自动中止存在的可能。
3、属性的区别
结果犯发生法定犯罪结果,才构成既遂条件,属于必须有结果才能认定的属性。
行为犯强调危害行为而非危害结果。
危险犯法益发生侵害作为处罚根据的犯罪。
综上所述,罪名的认定都会根据嫌疑人的行为后果来进行认定,一般举动犯都是即时犯罪,都是一些比较严重危害性较大的行为,行为犯的认定是没有危害结果的发生,都是根据行为结果来认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