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民事诉讼参加人包括哪些,对于民事诉讼参加人包括哪些方面
2024-05-21
更新时间:2024-05-21 17:02:56作者:佚名
一、什么是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标的是什么
就是三方之间有争议的对象,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对称。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请求权,以独立实体权利人的身份,提出诉讼请求而参加诉讼的人。中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或为诉讼当事人。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 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二、独立请求权条件有哪些
(一)他人之间的诉讼正在进行。
如他人之间对民事权益、经济权益有争议没有形成诉讼的,属于诉讼外的争议,诉讼外的争议如果侵害了第三人的利益,第三人有权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但不是要求参加诉讼。因为诉讼尚未开始,谈不到参加诉讼的问题,只有在他人之间的民事权益、经济权益的争议已经形成诉讼,而诉讼程序又在进行中,第三人才能参加诉讼。
(二)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全部或部分享有独立的实体权利。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又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有全部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一种是有部分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至于第三人对于原诉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是否真正具有全部或者部分的独立请求权,则需在审理终结后才能确定。
(三)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以本诉的双方当事人为共同被告。
不以双方当事人共同被告,只以一方当事人为被告,而与另一方当事人利益一致的,则非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为第三人既然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享有独立请求权,那么本诉当事人之间的诉讼,实质上也就是和第三人的权益发生矛盾,不论原告一方胜诉或被告一方胜诉,都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因此,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针对双方当事人,对他们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有独立的请求权,提出参加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以他们为共同被告,自己则处于原告的地位,享有原告的一切诉讼权利,承担原告的一切诉讼义务。
具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方对诉讼标的的认定,应当根据争议的实际情况确定。司法机关还需要根据实际后果确定具体诉讼标的的范围,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对有关情形的认定有异议,或者对诉讼标的的具体处理有异议的,也可以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