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何时成立

更新时间:2023-07-21 18:03:28作者:佚名

保管合同何时成立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合同又称为寄托合同寄存合同。将标的物交付保管人的人称为寄存入,为对方保管标的物的人是保管人。那么可能很多人就会问了,保管合同是什么时候成立、生效呢?别急,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保管合同成立的法律知识,仅供参考。

一、保管合同的成立时间

从民法理论上讲,保管合同是实践性合同。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仅须有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且须有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或寄存人交付保管物是保管合同成立的要件。

依《合同法》第367条规定,一般来讲,自寄托人将保管物品交付保管人,经验收后,合同才成立;寄托人没有交付标的物,只是提出要保管或者保管人同意保管,合同还没有成立。如果在订立合同时,保管人事先已经占有保管物的,则保管合同自签订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保管合同成立时要注意什么

在实践中,保管合同成立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当事人的约定应当表现为文字或其他可以确认的书面形式。否则,难以确认的,不足以证明保管合同当事人同意合同于交付以外的时间成立,保管合同仍于保管物交付时成立。

(2)保管物的交付,是指寄存人将对保管物的占有移转至保管人。交付可以由寄存人直接交保管人,也可由第三人间接交付。如保管人已占有标的物,以简易方式交付即可,占有约定也可成立保管。如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嗣后由出卖人为买受人保管。

(3)如保管人与寄存人事前仅有口头约定,其后,在合同履行前保管人或寄存人改变主意,不接受保管物或不交付保管物,因为保管合同尚未成立,则改变主意的一方并不构成违约,对方当然无权请求强制履行,也无权请求法院追究其责任。

(4)如保管人与寄存人于保管物交付前,已订立合同,明确约定保管合同于保管物交付前成立的,因为属于当事人的特别约定,应受法律保护。此时,保管合同虽未有保管物授受,但仍然成立。

由上文可以知道,当寄托人将需要保管的物品交付给保管人,经保管人验收后,合同就成立,值得注意的是,当知识提出想要寄托物品时,合同是不成立的。希望以上小编整理的知识能够帮助到您。

本文标签: 保管合同何时成立  

为您推荐

保管合同何时成立

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33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2023-07-21 18:03

什么情况下可以延期审理?,延期审理可以延期几次

1、犯罪分子本人不能成为窝藏、包庇罪的主体。2、共同犯罪人相互之间不能成为窝藏、包庇罪的主体。共同犯罪即二人以上共同犯共同故意犯罪,如果共同犯罪的行为人相互窝藏、包庇的,不单独构成窝藏、包庇罪,而应按

2023-07-21 18:03

出租房屋需要办理的手续有哪些?

在签订租赁合同前,私房业主或委托代理人应首先向公安派出所提交私房出租申请书及产权证明、承租协议、治安承包协议书。公安派出所审核批准,发给《私房出租安全许可证》后,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管部门办理出租登记手续

2023-07-21 18:03

累犯可以判处缓刑吗?,累犯可以判处缓刑吗知乎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

2023-07-21 18:03

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有哪些

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固有利益,二是信赖利益。固有利益的损害在缔约过失责任中主要是于缔约之际未尽保护义务而致相对方人身权、财产权的损害,应由加害人承担全额赔偿责任,不存在是否以履行利

2023-07-21 18:03

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方式有哪些

将损害赔偿作为缔约过失责任的救济方式,就是缔约过失责任补偿性的法律体现。缔约过失责任补偿性是民法意义上平等、等价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是市场交易关系在法律上的内在要求。

2023-07-21 1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