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新规落地!聚焦“大数据杀熟” 、个人信息保护等问题

更新时间:2024-03-22 15:07:17作者:橙橘网

重磅新规落地!聚焦“大数据杀熟” 、个人信息保护等问题



作 者丨郑雪

编 辑丨蔡姝越

图 源丨图虫

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迎来了首次修改,修订后的相关法规条文如何落实、如何更具操作性成为各方关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实施条例或成细化操作的关键所在。

从2016年8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同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出台,8年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终于出台。

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第778号国务院令,公布《条例》全文,共7章53条,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当下消费环境发生巨大变化,相较于征求意见稿、送审稿,《条例》聚焦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突出问题予以回应,如“价格歧视”、“大数据杀熟”、过度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等热点议题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有了更加细化的规定。

剑指“大数据杀熟”,自动续费需显著提示

伴随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也在不断面临新挑战。

具体来看,传统消费领域,虚假宣传、不公平格式条款、预付式消费侵权等问题突出。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滥用技术手段、平台规则、优势地位等侵害消费者权益情形多发,“价格歧视”、“大数据杀熟”、虚假营销,网络直播带货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过度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等问题引发广泛关注。

司法部、市场监管总局负责人答记者问时表示,有必要聚焦突出问题,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进一步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体系,加大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力度

网络消费方面,以价格歧视、大数据杀熟为例,《条例》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条例》第十一条提及,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综合梳理来看,针对大数据杀熟,多个监管机构陆续出台相关措施予以规制。如2021年2月,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发布《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第十七条“差别待遇”条款明确, “大数据杀熟”可能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差别待遇行为。又如2022年1月,四部门联合发布《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禁止“大数据杀熟”,要求不得根据消费者的偏好、交易习惯等特征利用算法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施不合理的差别待遇。

对于App会员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问题,《条例》第十条表示,经营者采取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和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日期前,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

强化预付式消费经营者义务

预付式消费亦是此次《条例》规制重点。预付式消费是指消费者预先向经营者支付一定金额的款项,经营者在未来的一定时期内,按照合同约定分次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消费模式。

此前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2023年预付式消费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报告》称,该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主要面临六大问题,如经营者违规办卡、经营者拒绝开具消费凭证、经营者服务承诺兑现差及变相涨价、消费者办卡容易退费难、经营者跑路消费者挽回损失难、消费者维权难度大的问题。

而此次《条例》重点强化了预付式消费活动中的经营者义务。根据《条例》第二十二条具体来看:

一是经营者以收取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内容、价款或者费用、预付款退还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

二是经营者应当按照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降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不得任意加价

三是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还预付款。

四是经营者出现重大经营风险,应当停止收取预付款;经营者决定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的,应当提前告知消费者,继续履行义务或者退还未消费的预付款余额。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补充了经营者关于老年人、未成年人消费者保护相关义务规定。明确经营者不得通过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虚构或者夸大商品或者服务的治疗、保健、养生等功效,诱导老年人等消费者购买明显不符合其实际需求的商品或者服务。明确经营者提供网络游戏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未经同意不得发送商业信息或拨打商业电话

现实生活中,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面临防范难、举证难、索赔难的挑战。

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新消法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作了相应规定。如新消法第二十九条指出,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和必要的原则,同时要明示收集和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要经消费者的同意。收集和使用的规则应当公开。对于收集到的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更不能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未经同意或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不得发送商业性信息等。

此次出台的《条例》,亦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相关义务作了细化规定,主要集中在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

《条例》指出,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不得过度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不得采用一次概括授权、默认授权等方式,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与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个人信息

此外,不少消费者经常接到商家的营销电话,有些甚至被营销电话“轰炸”,《条例》亦对营销电话骚扰问题再次规制。

《条例》第二十四条指出,未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不得向消费者发送商业性信息或者拨打商业性电话。消费者同意接收商业性信息或者商业性电话的,经营者应当提供明确、便捷的取消方式。消费者选择取消的,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发送商业性信息或者拨打商业性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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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编辑 黎雨桐 实习生 赵凤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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