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住房公积金最低可贷额度提高至45万元

更新时间:2024-04-13 04:20:36作者:橙橘网

吉林省吉林市:住房公积金最低可贷额度提高至45万元


吉林市 视觉中国 资料图

4月12日,吉林省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提高最低贷款额度

文件提出,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一是,延长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后五年,且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0年。

吉林市公积金中心称,该政策旨在减轻职工家庭还贷压力,尤其是满足临近退休年龄职工的公积金贷款需求。调整前吉林市男职工可贷款最高年龄为60岁,调整后为65岁;女职工可贷款最高年龄则由55岁提高至60岁。

二是,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倍数。缴存职工贷款额度计算倍数提高至15倍,账户余额之和不足3万元的按3万元计算,最低可贷款额度提高至45万元。

吉林市公积金中心称,该政策旨在保障中低收入家庭和新入职的年轻人等公积金账户余额较少职工的最低贷款额度。贷款额度计算倍数10时,最低可贷额度为30万元;贷款额度计算倍数15,最低可贷额度则为45万元。

取消买非户籍地或非缴存地住房提取公积金的限制

吉林市还将优化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政策,取消职工购买非户籍地或非公积金缴存地自住住房提取公积金的政策限制。

缴存职工贷款购买非本市住房,在偿还首期贷款后,可随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吉林市公积金中心称,对于偿还贷款本息提取(含提前部分还款提取),贷款首期还款后,可随时申请第一次提取,之后每间隔1年(365天)可再次提取,夫妻双方每次提取总额不超过当期实际发生偿还贷款本息额。提前全部结清提取的,夫妻双方提取总额不超过提前全部结清的金额。提取时限须在贷款结清后一年内办理。

同时,缴存职工全款购买非本市住房或全款购买本市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自《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日期或购房合同备案日期满12个月后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吉林市公积金中心表示,夫妻双方可在购买住房两年内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为加强风险管理,有效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秩序,缴存职工家庭全款购买非本市住房或全款购买本市第三套及以上住房,须购房一年后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同时,取消购房所在地户籍证明、公积金缴存证明等要件。

综合而言,缴存职工家庭全款购买非本市住房或全款购买本市第三套及以上住房,须在购房一年以后且两年以内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购房时间按合同登记备案日期或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日期认定。

优化“商转公”贷款政策

放宽“商转公”贷款缴存条件。缴存职工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即可申请“商转公”贷款。吉林市公积金中心称,“商转公”贷款缴存条件与公积金贷款缴存条件执行标准一致,帮助较晚建立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减轻还贷压力,调整前公积金缴存条件为12个月。

吉林市还将推出“商转公”组合贷款业务。已办理商业性住房贷款的借款人可以将原商业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的组合贷款。吉林市公积金中心解释称,“商转公”组合贷款的条件与“商转公”条件一致,该政策旨在帮助商贷余额较大,仅公积金贷款无法满足的职工,尽最大限度减轻其还贷压力。

吉林市公积金中心明确,“商转公”组合贷款最高贷款额度(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不能超过所购房屋评估价格的70%,且不得高于商业贷款剩余本金余额。

此外,“商转公”组合贷款采用顺位抵押方式办理。借款申请人在原商业贷款未结清的情况下,公积金中心审核贷款条件、进行房屋评估,核定公积金贷款额度,办理顺位抵押登记后,将原商业贷款的部分余额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