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信证券被出具警示函,存在基金投资款被合作方挪用等问题
2024-04-20
更新时间:2024-04-20 08:30:36作者:橙橘网
本报讯(记者赵婷婷)推进城市更新过程中,对国有土地上私有房屋实施征收有哪些必要条件?房屋征收申请主体是谁?实施征收需提交哪些前置要件?昨天,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城市更新过程中对私有房屋实施房屋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就公众关心的这些问题予以明确。
根据去年出台的《北京市城市更新条例》,“城市更新过程中,需要对私有房屋进行腾退的,实施主体可以采取产权调换、提供租赁房源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进行协商。城市更新项目范围内物业权利人腾退协议签约比例达到百分之九十五以上的,实施主体与未签约物业权利人可以向区人民政府申请调解。调解不成且项目实施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共利益,确需征收房屋的,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未签约的房屋实施房屋征收。”
此次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相当于是《北京市城市更新条例》的配套文件,目的是衔接本市房屋征收法规政策,明确城市更新工作中对部分私有房屋征收路径。北京青年报记者梳理发现,《征求意见稿》共四条,主要包括城市更新中对私有房屋实施征收的必要条件,房屋征收申请主体,实施征收前置要件,与本市房屋征收实际工作衔接方式,施行时间等内容。
《征求意见稿》首先明确了实施征收的必要条件及房屋征收申请主体。明确对需要腾退私有房屋的城市更新项目,前期通过协议腾退的方式与物业权利人签约。当签约比例达到百分之九十五以上,未签约物业权利人经项目所在地区人民政府调解无果,且该城市更新项目又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所规定的公共利益及活动内容,为有效推进城市更新项目进程,项目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可通过房屋征收的形式予以实现。
结合《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向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提交房屋征收申请时,需同时提交城市更新项目批准文件、规划意见、物业权利人协议签约比例证明、未签约物业权利人调解情况证明等前置要件。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区人民政府在收到征收申请后,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等法规政策,审核项目是否符合房屋征收条件,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方可纳入房屋征收,后续具体实施办法则按本市现行房屋征收政策执行。
据悉,《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4年4月19日至4月26日。公众可通过相关渠道反馈意见,通知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