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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9
更新时间:2024-04-29 04:21:41作者:橙橘网
近日,虹莘路2288弄某业主到古美路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城管中队)咨询,其在办理房产交易的过程中,发现房产处于“冻结”状态,不被允许办理交易更名。这是怎么回事呢?
房产被“冻结”
据了解,该业主房屋地处一楼,为了方便储存杂物,所以多年前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自行于房屋南侧天井内搭建了一间8平方米的彩钢板结构简易房。该处擅自搭建的简易房属于违法建筑,因此当时在该房屋的产权证上记载了附有违法建筑的信息,也就是居民俗称的被“冻结”。
拆除前
古美路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解释道:在法治社会建设的进程中,对于部分历史遗留的、暂时不能拆除或拆除伤及主体建筑的违法建筑采用了在不动产权证上做记载(简称“注记”),限制该不动产的更名、交易和抵押贷款等不动产相关业务,并纳入违建数据库做日常管理的方式,避免了造成社会突出矛盾,也敦促业主对擅自搭建的违法行为自行整改。因此,“解注记”也是街镇综合行政执法队的日常工作之一。
执法队员首先查阅资料确认该不动产是由执法队提请的注记,随后将解除注记的相应流程告知了业主:业主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后,告知居委、物业上门核实盖章确认,再将有关材料递交至执法队。
拆除后
执法队员第一时间上门复核违建整改情况。经现场核查后发现,业主已将南侧天井内搭建的简易房自行拆除完毕,执法队员现场拍摄了证据照片和视频。
杜绝房屋“带病”交易
但正当执法队员准备离开时,一个新的问题出现了。
该户入户门外的楼道楼梯底下的空间使用砖混材料做了封闭,业主占用该空间用于存放自己家里的杂物。而这一区域涉嫌存在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共用部分的违法行为。
业主得知后,表示愿意配合整改。次日,经执法队员上门复核,该房屋上存在的违法现象已全部自行整改完毕,执法队也随即制作了申请解除注记的审核材料。
“根据办案经验,附有违法建筑的不动产从其被注记到业主申请解除注记,通常都要经历数年的时间。” 古美路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工作人员表示,“在此期间,该不动产可能会发生新的未被发现的违法现象。因此我们在做解除注记现场核查时,不能仅检查被注记点位的整改情况,而是要查看房屋整体及其周边的情况,一旦发现新增的违法现象,也会要求业主一并整改恢复。”
在今后的工作中,古美路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既要把紧“解注记”关卡,在为辖区居民做好房屋解除注记服务的同时,坚决杜绝房屋“带病”交易的情况产生;也要落实“回头看”机制,协同居委、物业等相关单位形成管执联动模式,通过加强前端巡查、日常管理和普法宣传,避免违法行为返潮。
普法小贴士
根据《上海市不动产登记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将有关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一)行政机关作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征收房屋、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批准建设用地、商品房预售许可等与不动产权利有关的决定;
(二)行政机关对保障性住房的认定;
(三)行政机关对违法用地、不履行优秀历史建筑修缮义务等的认定;
(四)行政机关对擅自改变承重结构、附有违法建筑的认定。
存在前款第三、四项所列情形已完成整改的,行政机关应当出具证明文件,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不动产登记簿中予以记载;存在前款第四项所列情形,当事人申请抵押、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供上述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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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古轩
编辑:林心怡
初审:高淑婷
复审:石思嘉
终审:徐雷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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