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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1
更新时间:2024-05-11 23:38:26作者:橙橘网
江门市电价价目表(从2021年12月1日起执行)
单位:分/千瓦时(含税)
用电分类 | 电价 | 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包含国内、省内) | 合计 | ||
一、居民生活电度电价 | 阶梯电价 | 第一档 | 59.02 | 0.196875 | 0.67 | 59.886875 |
第二档 | 64.02 | 0.196875 | 0.67 | 64.886875 | ||
第三档 | 89.02 | 0.196875 | 0.67 | 89.886875 | ||
峰谷电价 | 峰 | 100.33 | 0.196875 | 0.67 | 101.196875 | |
平 | 59.02 | 0.196875 | 0.67 | 59.886875 | ||
谷 | 22.43 | 0.196875 | 0.67 | 23.296875 | ||
合表电价 | 62.72 | 0.196875 | 0.67 | 63.586875 | ||
二、稻田排灌、脱粒电度电价 | 38.11 | 0.196875 | 38.306875 | |||
三、农业生产电度电价 | 62.71 | 0.196875 | 62.906875 |
备注:
1、该价目表执行范围为蓬江、新会、鹤山、江海。
2、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我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2]135),广东省居民阶梯电价从2012年7月1日开始实施。每户每月用电量分档划分为夏季和非夏季不同标准,其中:
(1)夏季标准(5月-10月)
第一档电量为每户每月0-260度的用电量,其电价不作调整;
第二档电量为每户每月261-600度的用电量,其电价每度加价0.05元;
第三档电量为每户每月601度及以上的用电量,其电价每度加价0.3元。
(2)非夏季标准(1-4月、11-12月):
第一档电量为每户每月0-200度的用电量,其电价不作调整;
第二档电量为每户每月201-400度的用电量,其电价每度加价0.05元;
第三档电量为每户每月401度及以上的用电量,其电价每度加价0.3元。
3、根据粤发改价格[2021]33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居民用户可自主选择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峰谷电价分时时段:高峰时段为10-12时、14-19时;低谷时段为0-8时;其余时段为平段;不执行尖峰电价。
江门市(恩平市、台山市、开平市城乡地区)电价价目表(从2021年12月1日起执行)
单位:分/千瓦时
用电分类 | 电度电价 | 可再生能源 电价附加 | 重大水利工程 建设基金 | 水库移民后期 扶持基金 | 合计 (含税) | ||
一、居民生活电度电价 | (一)阶梯电价 | 第一档 | 59.02 | / | 0.196875 | 0.67 | 59.886875 |
第二档 | 64.02 | / | 0.196875 | 0.67 | 64.886875 | ||
第三档 | 89.02 | / | 0.196875 | 0.67 | 89.886875 | ||
(二)峰谷电价 | 峰 | 100.33 | / | 0.196875 | 0.67 | 101.196875 | |
平 | 59.02 | / | 0.196875 | 0.67 | 59.886875 | ||
谷 | 22.43 | / | 0.196875 | 0.67 | 23.296875 | ||
(三)合表电价 | 62.72 | / | 0.196875 | 0.67 | 63.586875 | ||
二、稻田排灌、脱粒电价 | 37.81 | / | 0.196875 | / | 38.006875 | ||
三、农业生产电价 | 63.71 | / | 0.196875 | / | 63.906875 |
备注说明:
1、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1〕809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电价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21〕402号),取消全省(不含深圳市)电价价目表中的大工业用电、一般工商业用电目录电价,仅保留电价价目表中的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含稻田排灌、脱粒用电)目录销售电价。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价格、代理购电用户电价按月测算,提前3日通过南网在线APP、营业厅等线上线下渠道公布, 于次月执行, 并按用户实际用电量全额结算电费。
2、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21]331号)峰平谷时段:
尖峰时段:11:00一12:00;15:00一17:00
高峰时段:10:00一12:00;14:00一19:00;
平段时段:08:00一10:00;12:00一14:00;19:00一00:00;
低谷时段:00:00一次日08:00;
全省(除深圳市外)峰谷电价政策的峰平谷比价调整为1.7:1:0.38。
实施尖峰电价政策
实施范围:尖峰电价实施范围(与峰谷分时电价政策一致,不包含居民用户)
执行时间:尖峰电价执行时间为7月、8月、9月三个整月,以及其他月份中日最高气温达到35℃及以上的高温天。日最高气温以中央电视台一套每晚19点新闻联播节目天气预报中发布的广州次日最高温度为准,次日予以实施。
尖峰电价水平:尖峰电价在峰谷分时电价的峰段电价基础上上浮25%
3、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要求,自2019年7月1日的实际用电量起,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调整为0.196875分/千瓦时。
4、目录电价中不含可再生能源附加1.9分/千瓦时,住宅用电、稻田排灌、脱粒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学校教学用电不收取可再生能源附加。
5、根据广东物价局《关于我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2]135号),广东省居民阶梯电价从2012年7月1日开始实施,每户月电量分档划分为夏季标准和非夏季标准。其中:
(1)夏季标准(5月-10月)
第一档电量为每户每月0-260千瓦时的用电量,其电价不作调整;
第二档电量为每户每月261-600千瓦时的用电量,其电价每千瓦时加价0.05元;
第三档电量为每户每月601千瓦时及以上的用电量,其电价每千瓦时加价0.3元;
(2)非夏季标准(1月-4月、11月-12月)
第一档电量为每户每月0-200千瓦时的用电量,其电价不作调整;
第二档电量为每户每月201-400千瓦时的用电量,其电价每千瓦时加价0.05元;
第三档电量为每户每月401千瓦时及以上的用电量,其电价每千瓦时加价0.3元。
6、对于选择执行峰谷电价的一户一表居民用户(不执行尖峰电价),电费按照“先分时、后阶梯”的方法计算,即先按照峰、平、谷各时段用电量和分时电价标准计算全部电量的基础电费,再按照第二档、第三档用电量及其加价标准,分别计算第二档、第三档电量的加价电费,基础电费与加价电费之和为居民总电费。居民用户选择执行峰谷电价的,实施后的一年内不得变更。
7、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居民阶梯电价“一户多人口”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21〕826号)要求。同一地址共同居住生活的居民(不含迁出、注销人员,下同)累计人数满5人及以上可申请每户每月第一、二、三档分别增加100千瓦时阶梯电量基数;累计人数满7人及以上可选择执行居民合表电价或每月第一、二、三档分别增加100千瓦时阶梯电量基数。选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为另一种方式。上述政策从2021年6月1日起实施,自申报成功的次月起执行。
符合上述政策且申报成功后的阶梯电量基数按以下调整:
(1)夏季标准(5月-10月)
第一档电量为每户每月0-360千瓦时的用电量,其电价不作调整;
第二档电量为每户每月361-700千瓦时的用电量,其电价每千瓦时加价0.05元;
第三档电量为每户每月701千瓦时及以上的用电量,其电价每千瓦时加价0.30元;
(2)非夏季标准(1月-4月、11月-12月)
第一档电量为每户每月0-300千瓦时的用电量,其电价不作调整;
第二档电量为每户每月301-500千瓦时的用电量,其电价每千瓦时加价0.05元;
第三档电量为每户每月501千瓦时及以上的用电量,其电价每千瓦时加价0.3元。
8、表中的标准均含增值税。
9、本价目表执行范围为台山市、开平市、恩平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