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提及“房票安置”

更新时间:2023-11-24 07:14:47作者:橙橘网

未提及“房票安置”


  广州市海珠区康乐村。 南都记者 张志韬 摄 (资料图)

  纳入城中村改造计划的项目,经改造项目所在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和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的,方可启动改造。

  11月22日,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官网发布《广州市城中村改造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征集至12月22日截止。这次的广州市城中村改造条例意见稿涉及38条,针对城中村改造的资金、方式、流程、意愿、补偿等全流程均作出了明确规定。

  但在一个月前,《广州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2021-2035年)》《广州市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2021-2035年)》相关规划审议会议中提及的,破解城中村改造难题的大招——“房票安置”未见出现在这次的《意见稿》中。  

  此前曾提出旧城镇改造

  须“90%以上权利主体同意”  

  在这次市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稿发布之前,今年7月,广州住建局也曾发布广州市城中村改造条例征求意见稿。

  彼时,市住建局就“通过城中村改造加强住房保障和人才安居;城中村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在城中村改造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在城中村改造中加强树木保护;城中村改造有关补偿安置和权益保障;通过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开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行政裁决等方式解决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争议;通过城中村改造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城中村改造的其他意见或建议”共8大项进行意见征集,部分方向与这次人大常委会发布的内容有所重合。

  而在城市更新方面,广州近年来也屡次发布意见稿征求意见。

  在2021年7月,广州一度拟启动城市更新立法。彼时,广州住建局曾提出:“区人民政府对旧城镇实施全面改造,应当征求改造区域内权利主体的意见,经改造区域内90%以上的权利主体同意的,方可启动改造。在经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权利主体达到80%以上的,实施主体方可启动房屋拆除工作。”“项目实施方案生效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报经原批准用地的机关批准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人拒不交回土地使用权,且旧村庄更新改造项目搬迁安置补偿协议签订人数占比达到95%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但这一提法在同年8月住建部发布《关于在实施城市更新行动中防止大拆大建问题的通知》后,未见下文。  

  探索房票安置政策机制

  上月曾引发热议  

  而在今年10月24日,《广州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2021-2035年)》《广州市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2021-2035年)》经第四届广州市规划委员会地区规划专业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彼时一度提及城中村改造难题的“破解办法”——“优化成本核算与征拆标准,探索房票安置政策机制,拓宽城中村改造资金支持渠道等策略,破解城中村改造难题,提升改造效率”。

  不过,在此次发布的《意见稿》中,未见提及房票安置的表述或字样。

  ●部分重点内容

  安置房品质不得低于商品住房水平

  这次人大常委会发布的《意见稿》指出,在公共设施和安置房建设方面,要求尽量利用原有设施,完善配套教育、医疗、养老和托幼等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确需新建或者改建的,教育、医疗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费用由市人民政府负责投入,不计入城中村改造成本。此外,应当先行安排安置房项目供地和建设,安置房品质不得低于商品住房水平。

  2/3以上村民同意方可启动改造

  《意见稿》指出,纳入城中村改造计划的项目,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改造意愿征询,经改造项目所在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和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的,方可启动改造。此外,征收集体土地应当按照公平合理、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涉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还应当明确其相关合法权益。

  不得提高、降低征收补偿或另行补偿

  《意见稿》指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以及征收土地涉及的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的补偿标准由区人民政府按规定拟定并依法逐级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后实施。

  征收集体土地涉及非村民合法产权住宅的,应当对其予以补偿;补偿的具体方式和标准由市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征收补偿一律按照经依法批准公布的标准公开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提高、降低或者另行补偿。

  值得关注的是,《意见稿》指出,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征收补偿安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采写:南都·湾财社记者 邱永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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