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海开源基金杨德龙:国新投资增持央企ETF有利于推动资本市场转暖
2023-12-02
更新时间:2023-11-07 16:03:05作者:橙橘网
淮安连发4条征地公告
一批人要拿钱!
清征补安置〔2023〕4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清拟征告〔2023〕34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清江浦区盐河街道吴圩村村集体、枚承街道李集村前进组集体土地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1.拟征收盐河街道吴圩村村集体所有土地0.7033公顷,其中农用地0.7033公顷(含耕地0.5874公顷)。
2.拟征收枚承街道李集村前进组所有土地0.2114 公顷,其中农用地0.2114 公顷(含耕地0.2045公顷)。
三、征收目的
本项目为毓秀路(南苑路-光辉路),征收土地目的为交通用地。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需要用地。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公布淮安市所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淮政发〔2020〕15号)文件规定执行。具体补偿方式和标准为:农用地23500元/亩,建设用地53000元/亩,未利用地37100元/亩,安置补助费23500元/人。
(二)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调整补偿标准的通知》(淮政发〔2011〕104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和《市政府关于公布淮安市所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淮政发〔2020〕15号)文件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六、其他事项
1.本公告在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haqjp.gov.cn/)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镇(街道)和村(居)、村(居)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居)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天,自2023年11月6日至2023年12月5日。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实名签字或书面盖章意见最迟应于公告结束后5个工作日当面或者通过挂号信邮寄送达。送达(邮寄)地址为:淮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清江浦分局(联系人:董洪苏;电话:0517-89000730;邮编:223000)。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达邮戳日期为准,并应提前电话告知接受异议部门,以免信件丢失。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并明示是否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在规定时间内未递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清江浦区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清江浦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盐河街道、枚承街道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清征补安置〔2023〕4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清拟征告〔2023〕31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清江浦区盐河街道吴圩村村集体、盐河街道集体土地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1.拟征收盐河街道吴圩村村集体所有土地0.9353公顷,其中农用地0.9330公顷(含耕地0.8077公顷),建设用地0.0023公顷。
2.拟征收盐河街道集体所有土地0.0817 公顷,其中农用地0.0695公顷(不含耕地),建设用地0.0004公顷,未利用地0.0118公顷。
三、征收目的
本项目为农科路(北京南路-勤政路),征收土地目的为交通用地。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需要用地。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公布淮安市所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淮政发〔2020〕15号)文件规定执行。具体补偿方式和标准为:农用地23500元/亩,建设用地53000元/亩,未利用地37100元/亩,安置补助费23500元/人。
(二)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调整补偿标准的通知》(淮政发〔2011〕104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和《市政府关于公布淮安市所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淮政发〔2020〕15号)文件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六、其他事项
1.本公告在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haqjp.gov.cn/)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镇(街道)和村(居)、村(居)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居)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天,自2023年11月6日至2023年12月5日。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实名签字或书面盖章意见最迟应于公告结束后5个工作日当面或者通过挂号信邮寄送达。送达(邮寄)地址为:淮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清江浦分局(联系人:董洪苏;电话:0517-89000730;邮编:223000)。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达邮戳日期为准,并应提前电话告知接受异议部门,以免信件丢失。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并明示是否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在规定时间内未递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清江浦区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清江浦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盐河街道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清征补安置〔2023〕4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清拟征告〔2023〕30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清江浦区盐河街道吴圩村村集体、盐河街道集体土地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1.拟征收盐河街道吴圩村村集体所有土地9.3917公顷,其中农用地7.9430公顷(含耕地1.8911公顷),建设用地1.4487公顷。
2.拟征收盐河街道集体所有土地0.3145公顷,其中农用地0.3134公顷(含耕地0.0099公顷),建设用地0.0004公顷,未利用地0.0007公顷。
三、征收目的
本项目为南苑路(北京南路-淮海南路),征收土地目的为交通用地。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需要用地。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公布淮安市所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淮政发〔2020〕15号)文件规定执行。具体补偿方式和标准为:农用地23500元/亩,建设用地53000元/亩,未利用地37100元/亩,安置补助费23500元/人。
(二)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调整补偿标准的通知》(淮政发〔2011〕104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和《市政府关于公布淮安市所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淮政发〔2020〕15号)文件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六、其他事项
1.本公告在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haqjp.gov.cn/)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镇(街道)和村(居)、村(居)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居)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天,自2023年11月6日至2023年12月5日。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实名签字或书面盖章意见最迟应于公告结束后5个工作日当面或者通过挂号信邮寄送达。送达(邮寄)地址为:淮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清江浦分局(联系人:董洪苏;电话:0517-89000730;邮编:223000)。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达邮戳日期为准,并应提前电话告知接受异议部门,以免信件丢失。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并明示是否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在规定时间内未递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清江浦区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清江浦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盐河街道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清征补安置〔2023〕4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清拟征告〔2023〕29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清江浦区盐河街道吴圩村村集体、盐河街道集体土地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1.拟征收盐河街道吴圩村村集体所有土地4.0406公顷,其中农用地3.3555公顷(含耕地2.3142公顷),建设用地0.6851公顷。
2.拟征收盐河街道集体所有土地0.0905公顷,其中农用地0.0905公顷(含耕地0.0169公顷)。
三、征收目的
本项目为创业路(北京南路-勤政路),征收土地目的为交通用地。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需要用地。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公布淮安市所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淮政发〔2020〕15号)文件规定执行。具体补偿方式和标准为:农用地23500元/亩,建设用地53000元/亩,未利用地37100元/亩,安置补助费23500元/人。
(二)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调整补偿标准的通知》(淮政发〔2011〕104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和《市政府关于公布淮安市所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淮政发〔2020〕15号)文件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六、其他事项
1.本公告在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haqjp.gov.cn/)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镇(街道)和村(居)、村(居)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居)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天,自2023年11月6日至2023年12月5日。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实名签字或书面盖章意见最迟应于公告结束后5个工作日当面或者通过挂号信邮寄送达。送达(邮寄)地址为:淮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清江浦分局(联系人:董洪苏;电话:0517-89000730;邮编:223000)。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达邮戳日期为准,并应提前电话告知接受异议部门,以免信件丢失。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并明示是否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在规定时间内未递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清江浦区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清江浦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盐河街道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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