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租新规”后首份罚单,青银金租违规提供融资、资金流入地产被罚超百万,假融资真借款亟待规范

更新时间:2023-11-03 20:59:53作者:橙橘网

“金租新规”后首份罚单,青银金租违规提供融资、资金流入地产被罚超百万,假融资真借款亟待规范

财联社11月3日讯(记者 彭科峰)日前,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促进金融租赁公司规范经营和合规管理的通知》,对金租公司行为作进一步规范。

10月31日,金租行业新政发布后监管披露的首份罚单也火速出炉——青岛青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下称青银金租)存在为公立医院工程建设提供融资;租后管理不尽职导致租赁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以未取得所有权的资产作为租赁物等违法违规事实,被监管部门罚款150万。


财联社记者注意到,150万的罚款,在业内已算比较罕见。依据过往罚单可知,监管部门此前对金租公司的处罚很多都在百万以下。引爆金租圈的“石头记”骗局的锦银金租,今年9月的单笔罚单为200万元。

除了公司被处罚外,青银金租并有两名时任员工王田、严儒鑫被处罚。当时身为市场业务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的王田被罚款6万元人民币,市场业务部项目经理、总经理助理严儒鑫则被警告。



11月3日,依据中国裁判文书网,财联社记者找到了可以和上述罚单中相对应的内容:青银金租曾经为孝义市人民医院提供融资租赁款项1亿元遭遇收回难,起诉后反遭对方斥责合同无效。此外,青银金租还曾和地产企业签署合同,以排污管网、雨水管网等作为融资租赁物放款3亿,反被对方指责违规放贷,不得不向法院起诉以寻求支持。

青银金租曾给孝义市人民医院放款1亿元

财联社记者查询获悉,青银金租曾与公立医院孝义市人民医院发生过融资纠纷。

据相关文书披露,2017年6月13日,青银金租作为出租人、孝义市人民医院(承租人一)、孝义市中医院(承租人二)共同作为承租人,双方签订《融资租赁合同》。2017年6月13日,青银金租向孝义市人民医院名下账户转账9550万元。

2017年6月20日,青银金租与孝义市人民医院、孝义市中医院共同确认《租金支付表》,该表中记载租赁期限为60个月,租赁利率为6.5314%(年利率),咨询服务费450万元,留购价款1元,预计起租日为2017年6月13日,租赁期次共20期,总租金合计118338162.40元。后来,医院方面出现逾期付款情形,据统计共欠租金72644741.34元。此后,青银金租将医院告上法庭,索要钱款。

2022年12月上传的一审文书显示,孝义市人民医院辩称,青银金租在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时,不具备经营医疗器械的资质和能力,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合同应依法确认为无效。

孝义市人民医院进一步指出,青银金租与孝义市人民医院之间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具体理由如下:第一,租赁物的所有权未实际发生转移,不符合融资租赁法律关系成立要件;第二,租赁物不明确,不符合特定性要求;第三,租赁物价值明显不合理,无法担保租赁债权的实现。

不过,当地法院一审裁定,上述《融资租赁合同》加速到期。孝义市人民医院、孝义市中医院应该支付原告青岛青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尚欠租金合计72373125.11元,并支付逾期利息。

青银租赁被地产企业指责“假融资租赁真借款”

相关文书披露,2017年5月19日,青银租赁公司与河南省国控保障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国控建设公司)、开封宋都安居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宋都开发公司)签署《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国控建设公司、宋都开发公司以已经于2016年1月和3月建成并已经投入使用的5处排污管网、雨水管网,以及2016年5月建成并投入使用的w-25电缆及路灯作为融资租赁物,采用售后回租的方式。双方约定租赁物转让价款为3亿元。

合同签订后,青银租赁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扣除风险抵押金1500万元和咨询服务费735万元后,向国控建设公司、宋都开发公司指定收款账户支付价款27765万元。2020年5月9日,国控建设公司、宋都开发公司支付第11期租金利息643448.63元,其后未再支付租金。

青银租赁公司向法院发起起诉,要求判决国控建设公司、宋都开发公司向青银租赁公司支付租金53337867.85元,留购价款100元,以及逾期利息。

在法院二审期间,国控建设公司、宋都开发公司共同辩称,他们与青银租赁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为名义上系融资租赁合同,实为借款合同,成立借款合同法律关系。根据《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物清单上显示的各项资产类别中建成时间为2016年1月至2016年5月,而《融资租赁合同》签订时间为2017年5月19日,在租赁物建成并投入使用后才融资,明显不符合常理,也不符合融资租赁合同成立的法律特征。

国控建设公司、宋都开发公司还称,本案中租赁物为城市地下管道,属于限制流通物,该租赁物本身并不具有担保功能,出租人无法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也不能提供租赁物发票、采购合同、登记权证等物权凭证证明租赁物的归属。本案中以城市地下管道、保障房等限制流通物作为租赁物,实际上是变相扩大了政府债务的风险。本案不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合同关系。

法院二审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构成融资租赁关系,裁定国控建设公司、宋都开发公司向青银租赁支付租金40004911.45元及逾期利息。

业内称新政之后金融租赁业务将进一步规范化

财联社记者查询《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后发现,相关规定明确指出,“融资租赁企业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当以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权的租赁物为载体。融资租赁企业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

对此,某券商宏观分析师指出,尽管文件明确指出金租公司不得发放贷款,但过去金租公司此类打“擦边球”的行为并不少见,因为融资租赁和贷款之间的定义本来就比较模糊。

另外,依据今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金融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其中明确规定“以地下管网、城市道路、市政桥梁、在建工程、不动产作为租赁物,因无法办理或不适于办理等原因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应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合同关系。”如果按照最新的文件,则青银租赁将排污管网、雨水管网作为租赁物的行为,显然也属于可认定合同无效的情况。

对此,上述分析师者表示,过去地下管网曾一度作为融资租赁公司政信类项目的主要标的资产之一,因此青银租赁2017年和宋都开发公司等的租赁行为,也很难说是违规。不过,《关于促进金融租赁公司规范经营和合规管理的通知》明确指出,要规范租赁物及租赁业务模式,严禁新增非设备类售后回租业务。相信新规之后金租公司的业务必将进一步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