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文新读 | 我国住房保障模式选择与政策优化:政府如何权衡“倒U曲线”演变中的机会公平与结果均平?

更新时间:2023-12-03 10:34:25作者:橙橘网

旧文新读 | 我国住房保障模式选择与政策优化:政府如何权衡“倒U曲线”演变中的机会公平与结果均平?


(本文发表于《财政研究》2012年第7期)

内容提要:本文从政府与市场关系视角,将世界上它国住房保障的实践划分为两种极端情形,即美国的自由市场模式和欧洲的社会市场模式,并运用实证分析方法,从政府支出角度研究住房保障与社会经济发展的相互关系及其运动规律,并论证了两种不同的保障模式之间的同一性和差异性,提出了政府住房保障支出水平的“倒U曲线”。然后根据研究揭示的住房保障经济规律,使用相关数据估算了我国住房保障支出占GDP比重的基准,并进一步通过政府支出基准与实际支出的比较,对我国现行住房保障模式进行了估判,进而探讨了制度和政策的可持续性问题。

研究中我们形成了关于住房保障模式选择与政策优化的六点认识:(1)政府住房保障支出水平在一个国家通常会随社会经济的发展呈现出一个倒U曲线,我国目前正位于倒U曲线的前半段,这意味着,在未来相当长的时期内住房保障支出会继续增长。(2)注重机会公平的住房保障模式会增进效率,而注重结果均平的模式有可能损害效率,政府在住房保障模式的选择上,需要权衡机会公平与结果均平的关系。(3)我国目前还不具备选择注重机会公平的美国自由市场模式的市场经济条件,主要体现为结果均平的欧洲社会市场模式,原则上更加适合我国的国情与社会经济现状。(4)近年我国住房保障模式正在发生转变,实际上是从一度注重机会公平与资源配置效率为导向,转向了更为注重结果均平为导向的“双轨统筹”制度建设道路。(5)当前和今后我国面临的最大挑战是保持住房保障制度的可持续性以及住房保障政策的连续性。(6)有必要结合倒U曲线的演变轨迹,动态探索我国住房保障模式的优化问题,特别是注重把握在拐点前后把握好我国住房保障的政策组合。

关键词:住房保障模式住房保障支出倒U曲线机会公平结果均平

*本文是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完善住房政策体系与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研究》(项目批准号:10ZD&033)的阶段性成果之一。崔志明同学在本文成稿过程中做了大量的数据处理工作,特此致谢!

一、引言

住房保障是国家为中低收入阶层和其他特殊社会群体提供住房,以满足社会成员基本居住条件的特殊制度,是政府对住房领域实行必要干预以维护社会公平的重要措施。住房保障已经成为当今各国公共政策与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住房制度的几次重大变革与调整,住房保障在近几年中成为社会公众关注焦点和理论界与实际工作部门讨论和研究的热点。从已有文献来看,由于住房保障制度建立的起点不同以及发展阶段、成熟程度的不同,国际和国内文献中对住房保障研究的重点也不同。发达国家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比较完善,已经建立起较为系统的住房保障制度,并辅之以比较完备的法律支撑体系以及财政税收和金融政策支撑体系,对住房保障的研究,早已从讨论政府是否应当介入住房保障领域转移到探讨如何提高政府干预的效果和效率,从政策理念层面的研究转移到对管理层面的关注,从住房保障的宏观架构转移到体系内部的运行机制。相比于发达国家,我国尚处于住房保障建设的初级阶段,住房保障制度体系的构建还没有完成,因此我国的研究主要集中于讨论政府在住房保障中的作用和责任,探索如何建立一个合理的、符合我国国情的住房保障制度体系,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金融、财税等宏观支撑体系。

住房保障的复杂性决定了各国实践的多样性,因此,有必要研究各国住房保障模式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关系,探究其规律。对于规律的发现,不仅有助于深入了解各国住房保障的实践,而且还可以运用来对中国住房保障的效率和公平、机会公平和结果均平的状态,进行基本评价与判断,同时为未来的改革与政策优化提供决策参考。我国目前的住房保障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保障中低收入家庭住房、调控房价的积极作用,但政策体系尚不够明确和贯通,需要进一步提升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科学性、有效性水平。我国今后的实践该怎么走,需要努力从经济规律层面寻找答案。

本文研究住房保障模式的选择问题,重点讨论在肯定政府于住房保障中的作用之后的作用机制与财政支出取向问题。已有文献中,有些从一个国家的层面介绍了外国住房保障模式的实践以及近年来发生的变革,但缺乏不同模式间的比较,没有对国际经验背后所体现的价值理念及其与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的关系进行充分讨论。有些文献研究了中国住房保障的实践,但大多侧重于操作管理的问题,是为适应我国住房管理上的应急需要而提出的想法和思路,对我国住房保障实践体现的政府管理理念尚有待作出更充分、准确的阐述,特别是需要形成一个适当的理论与技术框架,对我国目前的住房保障模式进行评估。至于与住房保障密切相关的财政支出问题,也需要推进较全面的学术研究。

本文由六个部分组成。引言之后的第二部分对世界各国住房保障实践从政府与市场关系角度进行不同模式的划分;第三部分在理论上讨论两种不同的住房保障模式形成的原因、对市场效率的影响、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关系;第四部分运用实证分析方法研讨住房保障的经济规律并分析不同保障模式的共性与差异;第五部分运用实证方法估计我国住房保障支出占GDP比重的基准,并对我国住房保障模式进行评估。第六部分是主要研究结论的小结。

二、两种住房保障模式的划分

关于社会保障的模式,根据不同的研究目的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类别,如果从效率与公平的角度研究,社会保障模式通常可以分为强调机会公平的自由福利模式、强调结果均平的社会民主福利模式,以及介于这两者之间的合作主义福利模式①。这种分类对于探讨社会保障制度和体系的效率与公平特征,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参照系。对住房保障模式的划分可以大体遵循相同的逻辑②,即效率和公平的框架,而最重要的是考察一个国家的住房保障模式是以机会公平为主还是以结果均平为主,因为在现实世界中,没有任何一个国家的模式只注重机会公平不考虑结果均平,或者只注重结果均平而不考虑机会公平与否,各国的住房保障模式通常都是在机会公平和结果均平之间进行权衡的结果。从当前各国住房保障实践看,侧重机会公平的是美国的自由市场模式,而与美国模式相比较,总体而言欧洲国家更多地关注结果均平,而对机会公平的关注相对较轻,我们称之为社会市场模式③。

丹麦社会和福利学家艾斯平-安德森(Esping-An-dersen,1990)曾经指出,在整个欧洲,由于历史、文化、宗教传统等方面的差异,它们在同一个文化模式并分享共同价值观中还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因此,所谓欧洲社会市场模式并不是一个严格同一的模式④,不同的国家对机会公平与结果均平的关注也略有不同。例如,无论是住房干预的政府理念还是政策实践,爱尔兰、新西兰和英国更接近于美国自由市场模式;德国、法国、荷兰等国家虽具有独特的欧洲大陆法团主义模式的特点,但与美国的自由市场模式相比,则更加强调政府的作用,市场的作用相对较弱。在北欧四国,政府的作用最强,而市场与家庭的作用最弱。所以,虽然我们将欧洲住房保障统称为欧洲社会市场模式,但其中也是有些国家更关注机会公平,而另一些国家更强调结果均平。

本文下面的讨论中,将从简地将世界各国住房保障实践划分为美国自由市场模式与欧洲社会市场模式这两个极端情形。这种划分不仅是为了提供一个更好的坐标系进行比较,以便于更清晰地看出不同模式的显著特征;也能明确地体现两种住房保障实践的差异,见选取的数据形成的人均GDP从1万至6.5万美元发展过程中,政府住房保障支出占GDP百分比的散点图(图1)。下面将从理论上讨论这两种不同的住房保障模式形成的原因、不同的模式对市场效率所产生的不同影响、住房保障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关系及其变化规律。


三、对两种住房保障模式的理论分析

(一)住房保障模式是社会管理主体在机会公平与结果均平之间权衡的结果。

对社会公平的不同理解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住房保障模式的形成。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弗里德曼在他的著作《自由选择》中通过“社会平等”表述社会公平,进而分析了三个维度的社会平等,即生而平等、机会平等、结果平等。

美国《独立宣言》中的一段精彩文字可以最好地表述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若干不可让渡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这一理念指导下的最重大历史事件,可列举美国内战废除了奴隶制,进而在实际意义上积极推进并总体上基本实现了人的生而平等,正如林肯在《葛底斯堡演说》中说的那样:“美国内战考验了这个国家,一个孕育了自由理念并奉行人人生而平等原则的国家能否长存,美国经受住了这样的考验。”

机会平等的概念,用法国大革命时期的一句话来表达就是“前途向人才开放”。只要能力胜任,人人都有追求任何社会地位的权利与机会。一个人拥有机会的多寡,与出身、性别、国籍等无关,只与他个人能力的大小或者个人努力的程度相关。由于人在遗传基因与文化背景等方面存在差异,所以不同能力的人可以追求不同的事业。如果社会仅仅因为某人的种族、性别等其他原因而不准他从事能力胜任的工作,那就是对他的“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的干涉,就是对机会平等原则的违背。因此,机会平等只是对上帝面前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进一步的、详尽的阐述,它与生而平等的概念是一脉相承的。

结果平等的含义,就是“大家都是胜利者,人人都应该得奖”,遵从结果平等原则就表示应当结束人与人之间的竞争,并通过“损有余而补不足”的分配政策使“人人拥有相同的份额”,使人人享有相同的生活水平或拥有相同的收入。结果平等是20世纪以后出现的概念,它先是影响了英国与欧洲大陆各国的政府政策,在20世纪的后半期也对美国的一些社会经济政策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但结果平等不论是作为理念还是政策原则,在现实生活中只能作为一种矫正结果过度不平等的取向来发挥其正面效应,一旦走向平均主义的极端,其负面效应便会马上显露出来并往往造成巨大的社会损失:既不能真的实现结果平等,又带来了痛苦的社会动乱等问题。生而平等、机会平等与经济学上所注重的效率之间其实并无矛盾,它们都是“解放生产力”的,但结果平等(实为结果均平)与效率则可能产生“此长彼消”的矛盾。如何把握结果均平取向与效率取向的均衡点,一向是政策理论与实践的争议点、难点和动态修正点。

对社会公平含义理解的不一致,实际上导致了各国政府在社会政策与福利政策上的差异,或者说构成了形成差异的重要原因。在以欧洲为代表的大多数工业化国家中,政府将基础教育、医疗、养老、失业以及救济等在内的公共服务领域,视为居民应当普遍享有的基本权利(即结果均平的重要内容),所以这些国家大多由国家以普遍覆盖的方式来提供和组织。因此,大多数公共服务项目在欧洲福利国家更多地被看作是一种“普遍享有物”。而美国的福利体系并不包括上述所有的方面,特别是在包括之后所提供的程度和水平,往往明显低于欧洲情况。

对社会公平认识上的差异同样可以解释为什么不同的国家会实行不同的住房保障模式。各国的住房保障模式都是在机会公平和结果均平之间进行权衡的结果。美国是西方国家中典型的以自由市场经济为主导的国家,其住房保障政策也深深嵌入了自由市场经济的理念,目的就是倡导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作为社会成员的个人和家庭,对自己的生命和发展负有不可推卸的基本责任,政府的作用只是保证社会全体成员都享有平等的生存和发展的机会,而不是把为社会成员提供生存必需品作为政府的一种义务。只有社会成员经过自己的努力之后仍然无法实现自给自足,并且通过了必要的财产测试之后,才有资格获得政府的帮助。在这种维护社会公平但总体上不以损害效率为代价的指导思想下,美国形成了更加接近于机会公平的住房保障模式。例如,美国95%以上的家庭和个人都是通过市场获得住房(买房或租房),只有不到5%的低收入家庭和老年人依靠政府的补贴来获取基本的居住条件(吴立范,2009年)。当然,美国对私人购房者的政策性融资支持(如次贷)等,也是其重要的伴随情况。相比之下,欧洲的住房保障模式更接近于结果均平。例如,英国是最早干预住房市场以保障低收入家庭住房的国家,特别是在二战之后更是努力朝着福利国家的目标迈进,成为欧洲住房保障模式及其政策的代表。与基础教育、医疗、养老、失业等公共服务一样,住房被看成是社会公民普遍享有的福利和权利,是政府有责任提供的生活必需品。政府的作用不仅仅是保证社会成员在生存和发展机会上的机会公平,而且强调在结果上的均等。因此,政府为其居民提供了更大范围的住房福利和保障,在上世纪70年代,公共住房就已经占英国住房总量的1/4(吴立范,2009年),到1986年,除撒切尔政府已向居民出售大约100万套公房外,政府尚有600万套公共住房,占当年全国住房总量的26.7%。

虽然在国家干预住房的手段上,美国自由市场模式与欧洲社会市场模式并没有根本的不同,主要集中在保障最低居住条件、建设公共住房、援助社会出租房、为购房者和有房者提供税收优惠、对租房者的补贴等五个方面,但在欧洲,公共住房数量与享有政府援助的社会出租房的数量之和远高于美国。这两种保障模式差异性的另一个重要体现就是政府相关支出水平的高低,美国自由市场模式也远远低于欧洲社会市场模式,这也是本文在第三部分实证分析中要重点研究的内容之一。

(二)住房是生活必需品的特性决定了住房保障支出的弹性随社会经济的发展呈现倒U曲线。

托格森(Torgersen,1987)提出,“住房保障有一种随着时间的推移其地位发生变化的倾向”,他判定同一个国家的住房保障政策,在不同的时期和不同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下应当呈现动态变动趋势。政府在住房保障领域的支出规模主要取决于供给与需求两大要素,相对而言,需求因素的作用更大。从供给方面来说,在相同的财政分配体制下,经济实力越强政府财力越大,满足支出需求的能力就越强。一个注重民生的政府,在支出的选择上必定会体现民众选择,民众对住房保障的需求越大,政府的相应支出水平也会越高,反之,则越低。因此,既定的住房保障需求之下,政府住房保障的实际支出水平应当与经济发达程度正向相关。需要解释的是,这种正向相关的关系是指两者在运动方向上具有一致性,并不是指比例上的一致性。随着经济的增长,支出的总量也会上升,但两者的增长速度并不一定相同。

而从需求方面来说,政府支出水平与社会经济的相互关系相对而言比较复杂。这里所说的需求首先不是个人需求,而是社会需求。社会需求取决于公众的价值评判,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评判标准,即使在同一个国家,不同的人也会有不同的评判标准。但作为主流评判,从其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关系来看,两者之间则存在动态的变化。住房需求的收入弹性是经济学家们常用的度量住房需求对经济发展水平变化敏感程度的重要指标。这种住房社会需求的收入弹性用公式可以简单地表达为:

E=(△Q/Q)/(△I/I)

其中,Q代表需求量,△Q代表需求量的变动量,I代表收入,△I代表收入的变动量。

通过计算弹性系数E可以考察居民收入水平变化所引起的对住房产品需求变化的程度。国外学者如史密斯等(Smith,etl.,1978)计算出的最小值为0.39,最大值为2。我国学者陈钊(1994年)利用1992~1995年城镇居民消费支出的横截面数据测算了我国城镇居民住房需求弹性为1.2;李艳芳等(2009年)利用2002~2009年的数据测算出黑龙江省城镇居民的住房需求弹性为2.38;郑思齐等(2005年)估算出北京市的住房需求弹性为0.86;徐如浓等(2008年)估算出2006年杭州市居民住房需求弹性为0.481。对于为什么会出现住房需求收入弹性估计上的偏差,维尔克森(Wilkson,1973)和珀林斯基等(Polinsky,etl.,1979)的解释是统计数据和方法的差异,比如,数据类型的选取、住房期望存量影响因素及其代理变量的选取、数据处理方式的选取等。

但我们认为,研究方法的不同只是导致住房需求弹性估计差异的因素之一。理论上可以划分出住房有两个重要属性或功能,第一个属性,也是它的基本属性,就是满足基本生存或居住的条件;住房的第二个属性,也是住房的拓展属性,就是改进生活水平或居住的质量。满足基本生存属性的需求弹性低、刚性高(需求的变化小于居民收入的变化),而改进生活质量属性的需求弹性高、刚性低(需求的变化大于居民收入的变化)。与此类似,恩格尔定律解释了居民收入的增加对消费结构变化的影响,即随着收入的增加,居民用于文化和娱乐方面的支出比重会上升,用于食物支出的比重会下降。当收入的增加使基本居住条件得到满足后,提高居住质量的需求会随收入的增长而继续上升,在极端的情形(高收入人群),住房就是奢侈品,其功能是提高生活品质。有时住房还有第三个属性,或衍生属性,就是被用作投资工具和手段。前面提到的国际国内研究并没有将住房的两个主要属性,即第一属性和第二属性进行区分,更没有考虑第三属性,因而他们估计的是住房需求的“综合”弹性。在相同的研究方法下,估算得出的“综合”弹性系数值的高低,则取决于在考察的总人群中需要满足住房第一属性的人数(主要是低收入人群)与需要满足第二属性的人数(一般是高收入人群)之间的比例,低收入人群的比重越高,“综合”弹性系数就越低。例如,根据郑思齐等(2005年)的估算,发达国家的住房需求的收入弹性(即我们这里所说的“综合”弹性)普遍高于发展中国家。

政府提供住房保障的本质,就是国家通过公共财政支出,来帮助社会中的低收入或中低收入阶层以及其他特殊群体实现住房的第一属性,即保证居民对基本居住条件的“刚性”需求,不应帮助实现第二属性,更不帮助实现第三属性。同时,我们还需要认识到,政府提供住房保障是一个历史过程,或“政府住房保障支出随着时间的推移其地位发生变化”。如果社会经济发展程度较低,相应地社会中对住房第一属性的需求就大,政府住房保障支出的比重就随国家经济与政府财力的增长而增长,但当一个时期过后,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程度的不断提高,住房的第一属性已经在全社会基本实现,政府住房保障支出的弹性就会转而降低,表现为该类支出增长将慢于经济与政府财力的增长速度。我们试图以此概括的一个重要的规律性认识,就是政府住房保障支出水平的演变轨迹呈现“倒U曲线”,在倒U曲线的顶点,政府住房保障支出弹性与住房第一属性的需求弹性相等,以后弹性系数将由原先的上升转为下降状态。这一规律也将在本文的第三部分运用实证分析方法进行验证。

(三)机会公平只会增进效率,结果均平有可能损害效率:两者权衡上的国际比较。⑥

弗里德曼不仅对社会公平的三个维度进行了概念上的解释,还对这三个维度与资源配置效率之间的关系作出了如下经典阐述:“无论是生而平等还是机会平等,都是自由选择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不会与自由选择相冲突,相反还会增进自由选择。但结果平等却与自由选择产生冲突,不仅不会促进自由选择,相反还会损害自由选择。”(弗里德曼,1990年)弗里德曼所讲的“自由选择”是资源有效配置的一个基本要素。一般地说,所有促进机会公平的社会经济政策,都会有助于增进或提高市场效率;而促进结果均平的社会经济政策如越过某一临界点,则可能总体上会对效率产生负面影响。可以看出,如果提供机会公平条件,政府干预所产生的对公平与效率的影响,方向是一致的,即在改善公平的同时也提高了资源配置的效率。但对于提供以结果均平为表现形式的社会公平而言,情形并不确定,政府对市场的干预在提升“社会公平”状态的同时有可能会降低市场效率。

比如,机会公平在美国社会经济政策中的表现就是“自由与竞争”,在小学、中学乃至大学教育中推行的免费教育是机会公平理念的典型反映。由于机会公平的原则可以让每个人都有机会享受由个人努力所带来的成功,人的潜力便有可能得到最大限度的释放,使得美国在内战之后成了一个高效率、充满活力的国家。其结果是,各种原来鲜有特权的群体在社会经济地位上迅速提高,社会各阶层的流动成了家常便饭,美国的经济也得到了飞速而巨大的发展。

美国人倾向于政府对公平的维护不应以效率的损失为代价,所以美国住房保障政策在刺激经济增长的同时,与欧洲不同的是,住房保障的均平性(或力度)较低。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住房补贴只针对特定收入的个人和家庭(必须通过必要的财产测试)以及特殊的人群(包括收入不高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无家可归者)。截至2003年,全美还有约9400万人面临“严重的住房问题”,这类人群占总人口的35%,而缺少医疗保险的人口只有15%(阿列克斯·施瓦兹,2008年)。第二,通过融资条件和税收优惠政策为低中收入阶层较富裕者提供更多的好处。根据2003年的统计,全美受益于政府住房补助的低收入租房者不到700万人,而享受联邦个人所得税抵押贷款利息免税的购房者有1.5亿人。除了抵押贷款利息免税之外,为有房者提供的税收优惠还包括不动产税减免、出售住房所得的资本利得税减免、首次购房者低利率贷款等等。2004年,联邦政府直接用于住房资助的支出不到329亿美元,而用于住房抵押贷款利息免税和其他针对有房者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成本超过了1000亿美元。特别需要说明的是,有房户中绝大多数是白人、中产阶级和富人。比如,2003年有房户的平均收入为51061美元,是租房户的2.1倍。2001年有房户的财富是租房户的36倍(见表1)。


英国在19世纪努力践行机会公平理念,在20世纪又十分注重结果均平的导向,一直以来都是大多数工业化国家,特别是欧洲大陆国家制定政策的样板。自二战以来,英国国内政策的主导方向,便是更加追求结果均平而建设“福利国家”。各种旨在“劫富济贫”、“损有余而补不足”的政策措施为政府所采纳。不仅加重了遗产税,所得税负担也不断加重,最高财产税边际税率曾经高达90%,最高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也曾经高达83%。国家提供的诸如住房、医疗、养老、失业等公共服务项目的规模日益扩大。然而,这些大规模收入再分配的结果也伴生了抱着“铁饭碗”的各级政府官僚、寻找政策漏洞发财致富的暴发户等。不仅如此,对结果均平的过度追求,还使许许多多受过良好训练并充满活力的各行业的精英,“用脚投票”背井离乡远赴美国,而美国正为这些精英提供了得以充分发挥个人才能的机会,使他们为美国跃为世界上的头号经济强国而效力。

欧洲社会模式已经越来越受到来自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人口结构变化、社会结构变迁以及全球化影响的挑战,其缺陷所带来的严重后果已经显现。欧洲失业率高,工作流动性低,欧元区的长期失业率是美国的六倍。欧洲最贫困家庭的收入增长很慢,北欧国家尤甚。经济增长的缓慢意味着公共开支能力的减少。要保持消费型的欧洲模式,按照目前欧洲治理方式就必须保持较高的税率水平,这样不仅放慢了经济增长的速度,还意味着由此而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对公共开支的投入总量将比预期的比例要低。对教育和科学的投入趋于乏力:在20世纪头30年里,英国、德国、法国每个国家在科学与经济领域获得诺贝尔奖的数量都多于美国。但到了2008年,仅在科学领域(包括物理、化学和医学),美国获得诺贝尔奖的数量比这三个国家加起来还要多38%⑦。即使最乐观的学者和政治家也认为,欧洲社会模式已经不再适合全球化竞争格局中新的经济环境和社会环境。

因此,英国和欧洲的案例表明,政府发挥维护和体现社会公平的职能如仅就追求结果均平而言,有可能会产生过大的成本,即对市场效率的严重损害。一般而言,一个更加注重机会公平的住房保障模式与一个更加注重结果均平的住房保障模式相比,前者的“社会公平”性较低,但效率更高;后者的“社会公平”性更高,但效率较低。也就是说,一个过于注重结果均平的住房保障模式必定会以牺牲效率为代价,而且对结果均平的要求越高,效率损失就会越大。而效率损失的大小则因阶段、因国而异,取决于一国的市场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状况,例如,在市场经济越发达、效率越高的环境下,损失就会越大,就越需要有所规避。这与前述“倒U曲线”的规律性是逻辑内洽、论据相合的。

四、对两种住房保障模式的实证研究

本部分运用实证分析方法研究住房保障与社会经济发展的相互关系及其运动规律,并论证两种不同的住房保障模式,即美国自由市场模式与欧洲社会市场模式之间的显著差异,同时讨论为什么同一个国家或同一种保障模式,在不同的社会经济发展阶段会具有不同的住房保障政策。为了更好地接触到问题的核心,本文选择政府支出这个要素对各国的住房保障模式进行研究,因为支出是政府最直接、也最重要的干预手段。

(一)实证分析假设。

在进行实证分析之前,我们根据上文中的理论分析提出以下两个实证分析的假设:

假设一:住房保障与社会经济发展过程密切相关,在同一种保障模式下,对应于不同的社会经济发展阶段,需要不同的保障政策,体现为不同的政府支出水平。具体地说,当社会经济发展处于较低阶段时,支出增长速度与经济发展程度正向相关,而当社会经济发展处于较高阶段时,支出增长速度与经济发展程度负向相关,即政府住房保障支出水平的演变轨迹呈现“倒U曲线”。

假设二:如果不考虑其它因素,在相同的社会经济发展阶段,不同的保障模式会表现出不同的政府支出水平:相对于注重机会公平的保障模式,注重结果均平的保障模式下,政府住房保障的支出相对规模更大,即比重更高。

(二)回归模型、数据来源及统计描述。

1.回归方程的建立。

根据上面提出的实证分析假设,我们建立回归方程如下:

住房保障支出占GDP比重

=α1+α2percgdp+α3percgdp2+α4Dumy1+α5Dumy2+α6Dumy3

方程中的住房保障支出占GDP比重被用来度量宏观政府支出水平,而人均GDP则作为反映一国经济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我们在模型中加入了虚拟变量Dumy1、Dumy2、Dumy3,其中,α1用于估计欧洲住房保障支出占GDP比重的截距,α2估计欧洲的人均GDP对住房保障支出比重影响的斜率,α3估计欧洲的人均GDP2对住房保障支出比重影响的斜率,α4用于估计美国和欧洲的人均GDP对住房保障支出比重边际影响的差距,α5用于估计美国和欧洲的人均GDP2对住房保障支出比重边际影响的差距,α6用于估计美国和欧洲住房保障支出比重截距的差距。

2.数据的口径、来源及统计描述。

政府住房保障支出有大、小两个口径。大口径包括两个部分,第一项支出是政府对无房者/户的住房补助(Housing Assistance);第二项是政府对有房者/户和住房投资商的相关税收减免(Housing-Related Tax Expenditures即住房税式支出)。

第一项支出在美国主要包括:政府自建公共住房支出、给中低收入家庭(Section 8 Vouchers)的房租补助支出、给老年人(Section 202)残疾人(Section 811)农村(Section 515)农场(Section 521)的房租补助支出、联邦政府拨付给州和地方政府的住房补助支出(如社区发展拨款、家庭拨款、无家可归者住房补助拨款、艾滋病患者住房补助拨款、印第安地区住房补助拨款等)。欧洲的这项开支主要包括:政府自建公共住房支出、对所有无房者/户的房租补助支出(payments made on a temporary or long-term basis to help tenants with rent costs)、为提供社会住房(provision of social housing)的补助支出。

第二项支出属于政府间接支出,表现为政府税收收入量的减少,是因税法规定的减免条款而带来的财政成本。美国联邦税法对住房的相关税收减免分为两类。一是对有房者/户的税收减免,包括住房抵押贷款利息减免、财产税减免、第一住房出售资本利得税减免;二是对住房投资商的税收减免,主要包括低收入住房税收抵免(LIHTC-Low Income Housing Tax Credit)、购买由州和地方政府为首次购房的低收入者/户提供低息抵押贷款而发行的债券所获得的利息免税、购买由州和地方政府为资助出租房开发而发行的债券所获得的利息免税、出租房加速折旧和不动产分期出售所得延期纳税等。欧洲的税收减免主要是针对有房者/户而提供的购房抵押贷款利息减免。

本文回归分析中采用小口径的政府住房保障支出,即只包括第一项对无房者/户的住房补助,不包括第二项税收减免。小口径数据的选择,不仅使美国、欧洲以及我国的数据指标之间具有了国际可比性⑧,更重要是小口径剔除了房屋所有人(多数为富人和中产阶级)在不动产购买与保有阶段享有的税收优惠,因而更准确地反映政府针对穷人或中低收入人群的住房保障直接支出。回归采用的美国1962~2010年住房保障支出的时间系列数据,来源于美国总统预算局(OMB)。欧洲样本国家共有19个,包括奥地利、比利时、捷克、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冰岛、爱尔兰、卢森堡、荷兰、新西兰、挪威、斯洛伐克、西班牙、瑞典、英国。这19个样本国家的住房保障支出来源于OECD数据库,涵盖了1995~2007年共193个观察值。各国的人均GDP来源于世界银行数据库,回归中数据的统计描述参见表2。


(三)回归结果及其解释。

根据建立的回归方程及表2中的数据,我们得到表3中的估计结果。当模型中加入其他变量后⑨,人均GDP与住房保障支出比重的关系一致,回归的结果依然支持表2中的结论,即住房保障支出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关系展现为一个倒U曲线的变动规律。

首先,在临界点之前,政府住房保障支出占GDP比重与人均GDP正向相关,即随着人均GDP的增长,政府住房保障支出占GDP的比重也在增加。当经济发展水平处于较低的发展阶段,较多的贫困个人与家庭产生了对住房第一属性的大量需求,而这些需求没有能力通过市场来解决,因此客观上产生政府介入干预,提供住房保障以帮助穷人实现基本居住条件的必要。还有两个因素也导致了倒U曲线前半段上爬趋势的形成:一是经济增长为住房保障支出提供了财力支撑;二是住房保障在财政支出政策中的重要性显著,因为归根结底,住房保障是政府注重民生的决策结果。

其次,在临界点之后,政府住房保障支出与人均GDP平方负向相关,即政府住房保障支出占GDP的比重增长的速度转为逐渐降低。当人均GDP提高到一定程度,住房的第一属性基本实现,全国范围的住房短缺现象得到缓解或者基本消除——原因是一方面,收入水平的普遍提高使得一部分居民有能力通过市场解决了基本居住需求;另一方面,政府提供住房保障帮助没有经济能力的人实现了基本居住需求。因此,政府的住房保障政策也随住房保障需求的向下变化而不断调整。政府在这一时期选择大规模财政支出的干预手段已不再适宜,取而代之的是更多地让市场来调节社会中较高层次的住房需求(实现住房的第二属性和第三属性)。因此,虽然这一经济发展阶段政府住房保障支出的绝对数量会继续增长,但增长的速度慢于经济的增长速度,因而形成了倒U曲线后半段的下降趋势。


现在,我们根据表3中的回归结果,用人均GDP的不同假设值,估计政府住房保障支出占GDP比重的基准,计算结果参见表4。我们发现,两种住房保障模式,即美国自由市场模式与欧洲社会市场模式,不仅仅是政府支出占GDP比重都呈现为倒U曲线的发展轨迹,而且具有以下两个特征。


第一,两种保障模式的政府支出截距不同,而截距不同表明政府支出的起点不同。假设GDP等于零,住房支出占GDP的比重在欧洲模式区间是0.2629%,而在美国模式区间则为-0.345%(0.2629-0.2974)(参见图2)。

第二,两种保障模式的倒U曲线的顶点(拐点)位置不同,而倒U曲线拐点的位置越高则表明如果政府支出的起点越高,未来提高或增加支出的压力则越大。美国自由市场模式在人均GDP为33000美元时,政府住房保障支出占GDP比重达到最高峰值,之后便开始下降,而欧洲社会市场模式在人均GDP超过38000美元后政府支出的增长速度才开始降低,两条曲线的峰值距离是5000美元⑩(参见图2)。


五、对我国住房保障模式的基本判断及相关制度分析

本部分运用上文中回归分析得出的结果来估计我国住房保障支出占GDP比重的基准,通过将估计的政府支出基准与实际政府支出进行比较,我们可以对我国这三年中的住房保障的政策作一个初步判断,并从制度层面给出尝试性的解释。

(一)实证研究。

鉴于目前只能获得我国2009年以后官方公布的实际政府支出(数据来源于财政部官方网站),所以我们只计算2009、2010、2011三年的支出基准。根据表3中的回归结果,我们用中国的相应数据估计我国住房保障支出占GDP比重的基准,计算结果见表5。表中结果显示,2009年我国实际住房保障支出占GDP的比重是0.213%,而在美国自由市场模式和欧洲社会市场模式下,可对应于我国的住房保障支出占GDP比重的基准分别是0.05%和0.305%,也就是说,在2009年我国的实际值高于美国模式的期望值(expected value),但低于欧洲模式的期望值。但在2010年和2011年,我国实际住房保障支出分别增长到0.592%和0.810%,不仅高于美国模式下的支出基准(2010年为0.063%,2011年为0.071%),也高于欧洲模式下的支出基准(2010年和2011年均为0.312%)。因此,我们可得出以下结论:我国住房保障模式在2009年介于美国自由市场模式和欧洲社会市场模式之间,而2010年后由于加快推进大规模保障房建设等而更接近、更加准确地说是在短期迅速地在量值上超过了欧洲社会市场模式(见图2中三个独立 的散点和表5)。或者说,政府在住房保障中的作用已发生了重大的转变,政府政策的内含理念由2009年前更加注重机会公平转向2010年以后的更加注重结果均平。


(二)对实证结果的分析。

我国住房保障制度到目前大致经历了三个历史发展阶段,也可认为体现了三种不同的保障模式。在改革开放前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实行住房产权公有制下实物分配的福利性住房制度,政府和企业承担城市居民的全部住房责任,包括住房建设管理和维修养护,基本保证了建国以后一段时期内城市居民的低水平基本住房条件,维护了社会安定与重工业战略的实施。但是,这种建立在计划经济体制基础之上以及传统的“低工资”分配制度之下的福利住房政策,一方面造成了严重的平均主义,促成了职工“等、靠、要”的住房消费观念,也带来了持续性的住房紧张局面,挫伤了广大劳动者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忽视了市场机制在住房建设、分配、流通和消费各领域的调节作用,严重阻碍了住房产业以及国民经济中其他相关产业的发展(宋士云,2009)。1949年至1978年间,国家投资374亿元,建设住宅5.3亿平方米,但仍远远赶不上城镇人口增长带来的住房需求,1978年城镇人均居住面积不仅没有比过去有所增长,反而从解放初期的4.5平方米下降到3.6平方米,城镇无房户为869万户,占当时城镇总户数的47.5%⑪。这一时期我国住房保障制度的特征表现为高均平、低效率、低保障。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初步建立起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市场经济体制,随着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各项改革的推进,我国住房保障政策也发生了根本变革,从1985年推行把原国有住房向个人出售开始,城市居民的住房需求被逐渐推向市场,特别是1998年7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终结了几十年的住房实物福利分配制度,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和市场化。虽然该文件中有对不同收入家庭实行不同住房供应政策的说明,其后颁发的一系列文件中也要求建立廉租住房供应保障体系(“十五”规划纲要),以重点解决低中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国六条”),但在实践中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和执行。这一时期住房保障的总体思路是“坚持住房市场化的基本方向,不断完善房地产市场体系,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新世纪开始的十年被称为中国房地产的“黄金十年”(杨红旭,2011),我国房地产行业发展取得了世人瞩目的成就,对国民经济做出了重大贡献,根据相关测算,“十一五”期间,我国城镇住房开发投资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平均为17%,有的城市甚至高达50%以上(贾康等,2007;杨红旭,2011)。从自有住房拥有率来看,截至2010年末,我国城市居民的住房拥有率达到80%~90%,有些城市达到了96.1%,堪称世界第一。但同时也暴露出诸如房价持续高涨、低收入人群住房保障滞后等一些问题和矛盾。截止2009年底,累计廉租房受益家庭仅约有565万户,占全国城镇户籍人口总数的2.8%,经济适用房受益家庭约有586万户,占全国城镇户籍人口总数的2.9%,公共租赁房等其他保障性住房制度更是总体处于探索阶段。因此住房改革启动以后直至2007年国务院24号文件之前,我国住房保障制度的特征总体上可以概括为低均平、高效率、低保障。

2007~2009年的三年间,以2007年8月《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2008年12月《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以及2009年5月住建部、发改委、财政部联合印发的《2009-2011年廉租住房保障规划》(建保[2009]91号)三个重要文件为标志,表明党中央国务院开始高度重视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和改善人民群众居住条件。这一时期我国住房保障建设有了实质性进展,为今后几年廉租房及经济适用房的后续建设,以及建立健全“以公共租赁租房为主”的“中国特色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做了较好铺垫。2010年和2011年则是迄今我国实施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最强的年份。两年间,国家进一步对住房保障政策作出调整,围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总体要求,把住房保障列为政府的重要职责和政府公共服务与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不仅狠抓制度建设,着力完善住房保障体制机制,而且大幅度增加政府投入,加大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支持力度。期间,国务院以及建设部、财政部等部委颁发的意见、通知、办法和规定多达数十条,其中包括:

2010年1月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该通知要求中央加大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支持力度,提高对中西部地区廉租住房建设的补助标准,从“争取在2009~2011三年中基本解决747万户现有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建保[2009]91号),提高到“力争在2012年末基本解决1540万户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

2010年9月:《财政部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对公租房建设和经营(包括:租赁、转让、捐赠等)过程中涉及的全部税收提供免税优惠,相关税收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和房产税。

2010年10月财政部、发改委、住建部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5号):允许用土地出让净收益、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发展公租房,同时要求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预算执行进度。

2011年“十二五”规划纲要:着重强调了政府住房保障的责任,特别明确了各级政府对保障性住房、公租房的供应责任。要求建立稳定的财政投入保障机制,在加大财政资金供给的同时,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运营,争取在整个“十二五”时期新建保障性住房3600万套。

2011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该通知指出,在确保中央加大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支持力度的同时,地方政府也要加大投入,并完善体制机制,运用土地供应、投资补助、财政贴息或注入资本金、税费优惠等政策措施,吸引机构投资者参与公租房建设和运营,鼓励金融机构发放公租房建设和运营中长期贷款。

2011年7月《财政部关于多渠道筹措资金确保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资本金足额到位的通知》(财综[2011]47号):要求加大政府筹资力度,确保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资本金及时足额到位,并按照工程进度支付建设资金,保障建设资金专款专用。

2011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该文件再次强调政府应当把住房保障作为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将农民工等作为城市中的一个特殊群体给予特殊关注,提出到“十二五”期末,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新就业职工住房困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得到基本解决,全国保障性住房覆盖面达到20%左右。”


表6中数据显示,2010年度我国GDP增长11.4%,财政收入增长21.3%。2011年度,GDP与财政收入分别增长9.2%和24.8%,社会保障与就业支出增长22%,医疗支出增长33.2%,教育支出增长28.4%,而这两年中我国住房保障的增长幅度惊人,2010与2011年全国住房保障支出分别增长了227.4%和60.8%。可作一比较:美国在1962至2010年的49年间平均每年增长13%,除1985年比1984年增长了124.2%外,最高增长率为1971年的53.1%,其中一些年份还出现了负增长。在拐点(1995年)之前的33年间(1962~1994年)年平均增长率为16.8%,拐点之后的15年间(1996~2010年)年平均增长率为5.2%。2008年之后,美国政府实施了包括加大住房保障支出在内的财政经济政策以应对金融危机的冲击,如果将2009、2010这两年的支出排除在外,拐点之后的年平均增长率只有2.8%。

可以看出,我国过去两年中的政府住房保障的政策取向已经明显地从侧重机会公平转向了注重结果均平。一方面,住房保障模式选择上的转变是政府对民生问题重视程度的体现;另一方面,住房保障模式选择的结果也会对经济与社会发展产生重要影响。我国住房保障制度体系中这种政府作用的巨大变化,不应认为是某一、二年中偶然的决策结果,不可归结为临时性和随意性,而应认为是执政者经过仔细研究和统筹考虑后的重大政策选择。这种转变,说明我国住房保障制度建设的方向在“房改”之后有了进一步的明朗化,相关发展战略和路径选择趋于较清晰的“顶层设计”,在住房供给保障轨与市场轨的“双轨统筹”框架下,关于政府在住房保障中的职能已形成了一个比较明确的定位。但在社会认知上,还是存在明显的疑问和模糊状态,例如2011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保障房专题询问会上众多常委指出:“2008年以来以住房保障为代表的住房政策,零打碎敲,缺乏总体思路,让市场和社会都深感迷茫。”(陈杰,2012)。因此,我们需要进一步从“理论与实际紧密结合”的角度阐明相关认识,并需进而考虑如何使得侧重结果均平的模式具有长期的可持续性。

在以保障房建设乘势而上改进民生的同时,也需在政策理性上明确知晓,一个更加注重结果均平的住房保模式会以牺牲效率为代价,而且,如果对于“托底”的把握失之于过度均平的话,对结果均平的要求越高,效率损失就会越大,进而将产生关联制度模式与制度体系是否可持续下去的问题。

六、本文的基本结论与引伸认识

在将世界各国住房保障的实践划分为美国自由市场模式与欧洲社会市场模式这两个极端情形的基础上,本文首先对这两种住房保障模式的形成原因、不同模式对市场效率所产生的不同影响、住房保障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关系及其变化规律进行了理论分析探讨。然后选择政府支出角度,运用实证方法研究了各国的住房保障模式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动态演变关系,重点讨论了同一个国家或同一种保障模式在不同社会经济发展阶段的差异,特别是不同的住房保障模式——即美国自由市场模式与欧洲社会市场模式之间的显著差异。之后本文运用中国的数据和回归得出的结果,估计我国住房保障支出占GDP比重的基准,并将支出基准与实际支出进行比较。实证分析的结果支持以下主要结论与认识。

(一)实证分析表明,政府住房保障支出水平在一个国家通常都会随社会经济的发展呈现出一个倒U曲线,我国目前正位于倒U曲线的前半段,这意味着,在未来相当长的时期内住房保障支出会继续增长。

实证分析结果验证了住房保障支出与社会经济发展之间的一个倒U曲线的动态变动关系。随着人均GDP的增长,政府住房保障支出占GDP的比重一段时期内也在增加,但这一比重会在达到一个顶点后转为逐渐降低。例如,在美国自由市场模式下,人均GDP低于33000美元时,政府住房保障支出占GDP的比重随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增长,而当人均GDP高于33000美元时,政府住房保障支出占GDP的比重则随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不断降低。不仅如此,在不同的保障模式下,倒U曲线的截距不同,顶点(拐点)位置也不同。截距越高表明政府支出的起点越高,而倒U曲线拐点的位置越高则意味着,如果政府支出的起点越高,未来提高或增加支出的压力则越大。

通过与人均GDP水平相联系进行经济发展阶段分析,我国2010年人均GDP为4393美元,2011年为4797美元,因此,从社会经济与住房保障的发展阶段来看,我国目前都位于倒U曲线的前半段。这一发展阶段的特点也表现着社会经济发展的较低水平与住房保障的迅速高涨的需求之间可能产生资金需要与可能之间的巨大矛盾,因此,无论我国选择哪一种保障模式,今后在住房领域的支出都会继续加大,增长速度直到倒U曲线的“拐点”出现,才会开始减慢。

(二)机会公平会增进效率,而结果均平有可能损害效率,政府在住房保障模式的选择上,需要权衡机会公平与结果均平的关系。

欧洲社会市场模式提供的是结果公平的住房保障模式,其政策理念强调国家具有保障全体公民住房福利的职责,认为政府应当运用有效的再分配手段,通过较高程度和较大范围的政府干预,实现住房领域的“社会公平”(结果均平为主要体现)的最大化。因此,该理念所体现的政策目标是提供全民享有的社会性、普遍化、高水平、高均平的住房保障。相比之下,美国没有欧洲走得那么远,其住房保障模式的政策理念更注重机会公平。

政府并非把为每个社会成员提供合适的住房看成是公民的权利和政府必须承担的责任,而是更加重视市场资源配置的效率,强调政府的各项旨在调节收入分配与社会公平的政策都不应当以过多牺牲市场效率为代价。因此美国模式的政策目标是政府提供只针对严格定义的弱势人群的残余化(residuals)、低水平的住房保障。同时,美国更多借助税收、金融等经济手段提供中低收入人群的商品房。

我们的认识是,美国住房保障模式注重机会公平,虽有助于效率的提高但妨碍了均平的实现;欧洲模式更加注重结果均平,但其结果是以牺牲市场效率为代价。因此,我国住房保障模式也应当是权衡机会公平与结果均平关系后的理性选择。

(三)我国的住房保障模式究竟选择机会公平还是结果均平,这是一个选择性判断,我们认为,侧重结果均平原则上更加适合我国的现阶段国情与社会经济现状。

我国初步形成框架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征主要表现在市场资源配置效率还不高、初次分配不公正、再分配乏力、经济活动中的机会还不够公平。从这一点看,我国目前还不具备选择美国自由市场模式的市场经济条件。更重要的是,中国国情和民族传统、民众心态决定了我们必须特别强调在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之后走向“共同富裕”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中国特色”,因此我们认为至少从目前开始的相当长一段时期当中,注重结果均平的欧洲的社会市场模式对我国更具吸引力和适应性或借鉴意义。相关原因还要提及两个方面,第一,现阶段我国市场体系自身缺乏提供机会公平的功能,因而不能像以美国为主要代表的西方国家那样主要通过强化和完善市场(配之以一些政策性经济手段)来实现社会公平目标,而需要政府以较有力的调节干预,实现适当的住房领域的结果均平。第二,政府发挥维护和体现社会公平的职能有可能会产生成本即市场效率的损失,这也正是欧洲模式的缺陷。然而,效率损失的大小是因国、因阶段而异和相对而言(即“两害相权取其轻”)的,不仅取决于国内民众对社会公平的认识与理解,而且取决于一国市场经济发展的状况,如:市场效率越高,损失就会越大。我国目前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相对不高,所以,在实现相同的公平目标的前提下,效率损失相对也较低,换句话说,就是现阶段我国实行适当的侧重结果均平的住房保障模式效率损失方面的成本较低而提升社会和谐的综合效应较高。

(四)近年我国住房保障模式正在发生转变,实际上是从一度注重机会公平与资源配置的效率为导向,转向了更为注重结果均平为导向的“双轨统筹”制度建设道路。

有充分的实证材料和分析认知理由表明,从2010年开始,我国住房保障模式与相关政府理念产生重大变化,可认为是从一度注重机会公平与资源配置效率为导向,转向了更为注重结果均平为导向,以住房的“保障轨”与“市场轨”的“双轨统筹”为基本框架,形成了制度建设道路。从我国近年住房保障的实践来看,以住房保障支出占GDP比重指标所反映的实际政府支出出现大幅度增长,2010、2011两年中各增长了227.4%和60.8%,分别达到GDP的0.59%和0.81%。实证研究结果也显示,我国政府住房保障支出的实际比重不仅远远高于美国模式下的支出基准(2009年我国实际比重是基准比重的4.26倍,2010年达到9.36倍,2011年进一步扩大到11.4倍),而且也大大高于欧洲模式下的支出基准,实际比重从基准比重的0.69倍(2009年),提高到1.89倍(2010年)和2.59倍(2011年)。

(五)当前和今后我国面临的最大挑战是保持住房保障制度的可持续性,以及住房保障政策的连续性。

我国住房保障模式的转变,体现了党和政府重视民生问题,“把住房保障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的决心。政府支出的大幅增长也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国际经验和一般规律,因为我国目前尚位于倒U曲线的上爬阶段,更是改善民生期望值与社会压力显著上升的时期。

我们认为,在政策实施的初始阶段,大量的投入是必须的,但应清晰认知:起点高,以后提高支出的压力也就大。因此,我们目前面临的最大挑战是:如何使我们应选择的类似欧洲社会市场模式的住房保障体系具有可持续性?我们认为,首先必须要建立起一个良好的住房保障模式和政策的顶层设计,以利于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一致性;其次,要充分研究和论证保持制度可持续性以及政策连续性的财力保障,包括如何吸引社会资金、民间资本加入,以PPP(公私合作伙伴关系)机制创新配套支持等;第三,还需要前瞻性地考虑应该如何掌握目前已形成的政府住房保障支出的高速增长态势,使政府住房保障支出在短期跃升之后逐步回归到未来合理的增长水平和稳定发展轨道。

(六)结合倒U曲线的演变轨迹,动态探索我国住房保障模式的优化问题,特别是注重把握好拐点前后我国住房保障的政策组合。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同样的结果均平产生的效率成本会越来越高。因此,在当前业已成型的住房供给“双轨统筹”框架下的住房保障模式与制度体系思路上,有必要继续动态探索住房保障模式动态优化问题,研究适合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不同阶段的住房保障政策组合。特别是结合倒U曲线的变动规律,在拐点的之前和之后,应特别注重把握好基本模式下我国住房保障政策组合的优化,实质是“双轨统筹”中的配比与机制优化的动态调整,这将会是一个有重大现实意义的研究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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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脚注:

①社会很多学者都根据不同的理论与实践框架对各国的福利与社会保障模式进行分类,其中,影响较大的是丹麦籍社会学专家与福利制度专家艾斯平-安德森1990年的名著《福利资本主义的三个世界》,作者在该书中界定的三种福利模式是该著作出版后的二十多年当中,各国学者研究社会政策与社会保障政策的基本参照。这三个模式分别是以美国为主要原型的自由福利模式,以欧洲大陆国家为主要原型的保守的合作主义福利模式,以及以北欧四国为主要原型的社会民主福利模式。

②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状况、社会保障或住房保障制度的历史沿革以及政治因素等方面的影响,住房保障模式并不完全依附于社会保障模式,而是具有一定的独立性,所以,相同的社会保障模式的国家不一定实行相同的住房保障模式,而不同的社会保障模式的国家也有可能实行相同的住房保障模式。

③20世纪80年代中期,法国政治家与经济学家雅克·德洛尔最早使用了欧洲社会模式的概念,作为“不同于美国纯市场式资本主义模式的另一种选择而提出”。余南平(2009年)在这一概念框架下系统地研究了欧洲各国的住房市场与住房政策,并论证了欧洲社会模式的统一性和差异性。

④关于欧洲住房保障模式的分类参见凯梅尼《从公共住房到社会市场——租赁住房政策的比较》(2010年)、余南平《欧洲社会模式》——以欧洲住房政策和住房市场为视角(2009年),以及余南平《金融危机下欧洲国家经济衰退原因比较——以欧洲不同住房模式、住房价格变化为视角》(《欧洲研究》2010年第2期),例如余南平将欧洲住房保障模式划分为五类,即以英国和爱尔兰为代表的自由主义模式,以德国、法国、荷兰、比利时、奥地利为代表的大陆法团主义模式,以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希腊为代表的地中海家庭模式,北欧四国的社会民主主义模式,以及包括波兰、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在内的转型国家模式。

⑤包括奥地利、比利时、捷克、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冰岛、爱尔兰、卢森堡、荷兰、新西兰、挪威、斯洛伐克、西班牙、瑞典、英国。

⑥本文中使用机会公平与结果均平是为了更好地符合中文的语境。对机会公平与结果均平含义的详尽解释参见贾康研究员《论收入分配中政府维护公正兼顾均平的分类调节》,《财政研究》2007年第8期。

⑦截至2008年,美国获诺贝尔科学奖人数共有234人(物理85人、化学61人、医学88人);英国共有73人(物理20人、化学25人、医学28人);德国共有65人(物理22人、化学28人、医学15人);法国共有31人(物理13人、化学8人、医学10人)。

⑧目前公布的我国政府住房保障支出数据所涵盖的主要内容与本文中采用的小口径的含义一致。

⑨如:政府收入占GDP比重和财产税收入占GDP比重。

⑩需要说明的是,本文的研究目的在于比较两种住房保障模式的差异性,重点比较不同保障模式背后的政府政策理念,而非精确计算峰值的大小或倒“U”型曲线拐点的精确位置。影响曲线拐点位置的因素很多,而其中任何一个因素的变化都会引致拐点位置的移动,从而导致两条曲线峰值距离的变动。

⑪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研究会《中国住房制度改革》,改革出版社,1996年,第608页。

贾 康 简 介

第十一届、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第十三届全国政协参政议政人才库特聘专家,华夏新供给经济学研究院创始院长,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博导。曾长期担任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北京、上海、福建、安徽、甘肃、广西、西藏等地方政府特聘专家、顾问或咨询委员,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国家行政学院、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南开大学、武汉大学、厦门大学、安徽大学等多所高校特聘教授。1988年曾入选亨氏基金项目,到美国匹兹堡大学做访问学者一年。1995年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1997年被评为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高品质层次学术交流带头人。多次受党和国家领导同志之邀座谈经济工作。担任2010年1月8日中央政治局第十八次集体学习“财税体制改革”专题讲解人之一。孙冶方经济学奖、黄达—蒙代尔经济学奖和中国软科学大奖获得者。国家“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规划专家委员会委员、国家发改委PPP专家库专家委员会成员。2013年,主编《新供给:经济学理论的中国创新》,发起成立“华夏新供给经济学研究院”和“新供给经济学50人论坛”(任首任院长、首任秘书长,第二届理事会期间任首席经济学家),2015年-2016年与苏京春合著出版《新供给经济学》、《供给侧改革:新供给简明读本》以及《中国的坎:如何跨越“中等收入陷阱”(获评中国图书评论学会和央视的“2016年度中国好书”)》,2016年出版的《供给侧改革十讲》被中组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和国家图书馆评为全国精品教材。2017-2020年又撰写出版《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理论模型与实践路径》、《供给侧改革主线上的未来财税》、《财政学通论》等多部专著。2021年与刘薇合作《双循环新发展格局》一书又获评“2021年度中国好书”。根据《中国社会科学评估》公布的2006~2015年我国哲学社会科学6268种学术期刊700余万篇文献的大统计分析,贾康先生的发文量(398篇),总被引频次(4231次)和总下载频次(204115次)均列第一位,综合指数3429,遥居第一,是经济学核心作者中的代表性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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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学问的甘苦,如鱼在水,冷暖自知,不足为外人道,但关于做学问的“指导思想”,我愿意在此一披襟怀:写出一些论文或著作并不是目的,这是探索之途上的一小步,是争取为人类的思想认识之海中加一滴水。我深信,一切人生的虚荣浮华都是过眼烟云,而真正的学术和真知灼见,才能垂诸久远。

—— 贾 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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