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一房地产公司破产重整!

更新时间:2023-12-04 14:57:00作者:橙橘网

沧州一房地产公司破产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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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沧州通泰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选任管理人公告

本院受理沧州通泰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为公开、公平、公正审理该企业破产案件,保障破产审判工作顺利进行,规范管理人选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要求,本院决定以自愿报名随机摇号的方式选任一家中介机构担任沧州通泰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件管理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沧州通泰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9年9月27日在我区成立,原股东为河北新东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张家口通泰控股集团公司。2013年9月因拆迁难度大、项目建设缓慢等原因,开发单位实施股权转让,由沧州禧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货币出资7500万元)、北京怡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货币出资1.25亿元)控股,项目名称由“泛海时代”改为“泛海时代居住区禧福荷堂项目”。后因企业资金链断裂,致使项目126户拆迁户未回迁安置,A10号楼125户列入保交楼任务,1998套回迁房至今未取得房产证。

2023年11月7日,根据债权人申请,我院作出(2023)冀0902破申1号裁定书,裁定受理沧州通泰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

1.申报机构为编入河北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中介机构,管理人等级应为一级;

2.申报机构具有丰富的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经验,近三年内担任过破产重整案件管理人;

3.申报机构具有能够胜任本案的工作团队;

4.申报机构申报时,应承诺在法院指定其担任管理人后在沧州市设立固定办公场所,并确保团队有5人以上长期驻守沧州;

5.申报机构及其人员不得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不得或不宜担任管理人的情形。

申报机构应于申报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交申报书(一式三份)及与申报书内容相对应的证件、资料、凭证(可邮寄)。申报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报机构的基本情况,包括申报机构成立时间,编入法院管理人名册证明材料、规模、拟参加本案管理人工作的律师、注册会计师及其他具有高级职称的从业人员的姓名、学历、工作经历、主要业绩等情况;

2.申报机构(不含申报机构的总所、分所、分支机构)以往担任或参与破产重整案件管理人工作的经验、业绩,正在承办的破产案件工作的经验、业绩,正在承办的破产案件的数量及进度,主要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3.申报机构拟定的管理人所需的规章制度和工作方案,包括组织机构、职责分工、工作流程、计划草案等。

报名期限截至2023年12月8日12:00(以收到材料为准)。

报名地点: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

联系人:鲍猛

联系电话:17733763595

电子邮箱:czsxhfy@163.com

材料邮寄地址:沧州市新华区永济东路27号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王大城收,电话:0317-3167068。

1.我院于2023年12月11日15:00,在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鉴定室采取抽签(摇号)方式选出管理人;

2.如仅有一家中介机构报名,经审查符合申报条件的,我院将直接指定该中介机构为管理人;

3.参与选聘被确定为管理人后,如无正当理由不接受指定,将其列入不良信誉机构并报告名册编制单位。

2023年11月30日

来源 :河北省企业破产管理人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