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相城已跟进!苏州“卖旧买新”购房新政来了!
2023-12-05
更新时间:2023-12-05 19:20:46作者:橙橘网
中新经纬12月5日电 据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5日消息,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的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提到,房地产中介机构要合理降低住房买卖和租赁中介服务费用。
《实施意见》指出,加强机构和人员管理,强化登记备案信息公示。具体包括:严格落实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制度、加强经纪从业人员管理、加强登记备案信息公示。其中要求,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
《实施意见》明确,公开标示价格信息,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一是明确服务内容。房地产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代理或者提供居间服务的,应当对房地产权利的真实性、委托人的财产处分权限进行核验。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的中介服务由基本服务和延伸服务组成。基本服务是房地产中介机构为促成房屋交易提供的一揽子必要服务,包括提供房源客源信息、带客户看房、签订房屋交易合同、协助办理不动产登记等。延伸服务是房地产中介机构接受交易当事人委托的代办贷款等额外服务,每项服务可以单独提供。各级住建(房管)部门和各镇(街)要加强对服务内容公示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是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当通过经营门店、网站、客户端等线下或线上的渠道,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不得混合标价和捆绑收费。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的基本服务和延伸服务,应当分别明确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一项服务可以分解为多个项目和标准的,应当明确标示每一个项目和标准,不得混合标价、捆绑标价。房地产经纪机构收费前应当向交易当事人出具收费清单,列明收费标准、收费金额,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各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不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
三是合理确定经纪服务收费。房地产中介机构要合理降低住房买卖和租赁中介服务费用。鼓励按照成交价格越高、服务费率越低的原则实行分档定价。引导由交易双方共同承担中介服务费用。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实施价格欺诈。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高价收取中介服务费用。房地产互联网平台不得强制要求加入平台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实行统一的经纪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干预房地产中介机构自主决定收费标准。住建(房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职能对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监督检查。
《实施意见》要求,规范服务行为,提升服务质量。具体包括:规范房源信息发布、规范合同签订、交易资金托管及保护个人信息。其中提出,房地产中介机构促成存量房交易的,应书面告知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存量房交易托管专用账户划转交易资金。除交易当事人提出明确要求外,购房款应纳入资金监管账户。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代收代管存量房交易资金。(中新经纬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