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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06
更新时间:2023-12-06 21:01:01作者:橙橘网
不动产自行处置“带封过户”理论研究与创新实践研讨会
“‘带封过户’的实践创新能够推动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这一模式充分体现各部门协同合作,有效发挥能动司法效能……”
“该模式能够解决法律实践中的痛点问题,是可复制的司法处置财产模式……”
12月3日,一场别开生面的研讨会在山东大学洪家楼校区举办。
此次 研讨会 由山东大学交叉法学研究院、济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齐鲁公证处联合主办,多位学术界与实务界专家围绕济南法院首次推出的 “不动产‘带封过户’这一会议主题 进行了深入交流和探讨,充分肯定了不动产“带封过户”案例的创新做法。
案件基本情况介绍
某合同纠纷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希望通过自行处置被查封不动产履行债务,法院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后,在齐鲁公证处的参与调解下,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不动产买受人三方达成和解协议,买受人将购房款提存至公证处账户,法院向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解封裁定书和过户协助执行通知书,不动产登记中心在办理不动产过户的同时办理解封,房款清偿债权人债权后,剩余部分退还给被执行人,案件圆满执行完毕。
法院允许自行处置下的 “带封过户”,其核心在自行处置,而公证参与的“带封过户”,打通了自行处置中的关键节点。相较司法处置,自行处置最大限度尊重市场主体的处置意愿,鼓励其积极变价财产偿还债务,减轻法院的工作压力,提高财产处置效率,加速财产的流转,盘活市场资源。而自行处置中的“带封过户”,既避免了解封带来的风险,又消除了购买人的顾虑,还能实现购买人以该财产进行融资,增加了变价成交的机会。
部分专家意见摘要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郝振江
“带封过户”能够解决法律实践中的痛点问题,是可复制的司法处置财产模式,其属于经过债权人同意自行处置不动产的模式,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符合查封设立的根本目的。
山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王德新
在被执行人有履行意愿、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前提下,法院与公证机构、登记机构等联动探索“带封过户”机制,既保障了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又为债务人与第三人就查封财产的交易安全和查封物的变现提供了法律保障。
山东大学交叉法学院研究院常务副院长、法学院教授
张海燕
“带封过户”有利于充分实现查封财产的交换价值,防止查封财产的闲置,能够推动经济的高质量发展;有利于通过实践层面的先行先试推动法规范层面的完善和优化;有利于彰显公证机构在诉源治理和执源治理中的制度价值。
山东大学法学院院长助理、副教授
于永宁
充分肯定不动产“带封过户”自行处置发挥的积极作用,这一执行模式切实尊重市场规律,充分体现各部门协同合作,有效发挥能动司法效能,对盘活二手房不动产交易市场具有重要意义。
山东省法院执行一庭副庭长
李超
肯定了“带封过户”自行处置的司法实践意义和社会实践意义,查封不动产自行处置“带封过户”,借助社会力量帮助变价财产,可以有效解决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是一种积极有益的探索。
济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党委书记、主任
杜建刚
不动产“带封过户”的应用,会对二手房交易市场有极大的推动作用。不动产登记中心将加强与法院、公证、税务各单位的合作,加大信息共享力度,减少“带封过户”自行处置的风险,实现快捷、高效、安全地“带封过户”。
济南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副处长
尹金刚
从税务监管和维护国家税收政策角度分析了“带封过户”自行处置过程中应注意的税务问题,建议涉及的相关部门在“带封过户”自行处置领域进一步开展深入合作。
齐鲁公证处党支部书记、主任
冯培明
查封房产“带封过户”自主处置模式的产生完全是基于解决当事人查封房产处置难题的有解思维。该模式充分发挥了公证作为预防性司法制度的优势,探索出了一条查封房产处置的开创性新路径。
来源丨历下法院
编辑丨侯乐鑫
审核丨许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