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国少将成“最危险叛徒”?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更新时间:2023-12-07 15:38:31作者:橙橘网

开国少将成“最危险叛徒”?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据杭州西湖区检察院微信公众号消息,11月30日,西湖区检察院对郭某某、何某某、付某某侵害革命英雄何克希同志肖像、名誉和荣誉的行为,依法向杭州互联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据介绍,今年8月,开国少将何克希照片被某些自媒体盗用成“革命叛徒”的短视频被大量转发,引起了何克希将军家属的关注,何克希将军家属向西湖区检察院反映何克希将军肖像、名誉和荣誉被侵害的情况。


开国少将何克希照片被某些自媒体盗用成“革命叛徒”的短视频(潮新闻)

西湖区检察院调查后发现,2022年10月至2023年7月间,郭某某、何某某、付某某通过各自的自媒体账号制作并发布“中共历史上最恶劣的十大叛徒”视频时,将何克希同志的照片用于革命叛徒顾顺章的头像,视频发布以后,在互联网上被大量转发,造成恶劣影响。

西湖区检察院认为,作为网络自媒体博主,应确保发布信息的客观真实,不得发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网络虚假信息。郭某某、何某某、付某某未尽信息发布核实义务,将何克希同志肖像用于叛徒顾顺章的头像。何克希同志作为革命先驱,为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作出重要贡献,属于法律规定的英雄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三人的行为侵害了何克希同志的肖像、名誉和荣誉,也伤害了革命英雄亲属的情感,破坏了尊崇英雄烈士的社会风气和公共道德,不利于民族共同利益的赓续传承,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三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西湖区检察院依法取得何克希同志近亲属支持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声明。

2023年11月30日,西湖区检察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向杭州互联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依法追究郭某某、何某某、付某某的民事侵权责任。

何克希同志基本情况

何克希同志,1906年出生,四川峨眉县人。1929年加入中国共产党。1935年,赴上海从事情报工作,成为中央特科成员。1938年,率部深入江南敌后开辟抗日革命根据地。1942年,被任命为新四军浙东纵队司令员、浙东区党委委员,直至抗日战争胜利。1945年10月,先后担任新四军1纵队3旅政委,华东野战军1纵队副司令员、35军政委等职务。1949年4月,率部参加解放南京的战役。何克希同志为抗日战争、解放战争作出了重要贡献。

1955年9月27日,在我国首次将官授衔仪式上,被授予少将军衔,成为“开国少将”,并获颁一级解放勋章。1966年初,何克希同志到浙江工作,担任浙江省政协副主席,直至临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需要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应当向检察机关报告。 英雄烈士近亲属依照第一款规定提起诉讼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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