净化市场环境 对于屡教不改者不可一“罚”了之

更新时间:2023-12-09 19:20:28作者:橙橘网

净化市场环境 对于屡教不改者不可一“罚”了之

日前,浙江证监局披露的一纸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两知名“牛散”在多只股票上存在超比例持股不报告,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且限制期内违规买卖股票。最终,监管部门对两“牛散”采取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的处罚措施。个人以为,两“牛散”多次违规,属于“屡教不改者”,切不可一“罚”了之。

监管部门调查表明,两“牛散”控制17个主体名下证券账户,超比例持股科力远、美利云、浙海德曼等股票。既未向上市公司报告,也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在限制期内转让上述股票。最终,浙江证监局对两“牛散”累计没收违法所得474万元,共计罚款565万元。两“牛散”的违规行为,受到监管部门的处罚完全是其咎由自取的结果。

两“牛散”在上述三只股票上都出现同样的违规行为,这显然是其无视市场监管的表现。但整体而言,虽然违法所得被没收,也处以罚款的处罚,但罚款的金额并不大。而且对于屡教不改者而言,明显偏少,也凸显出违规成本低的一面。

事实上,对于屡教不改者处罚偏轻的现象在市场上并不少见。比如上市公司蹭热点的问题。个别上市公司堪称蹭热点“专业户”,市场上什么概念或题材火爆,相关上市公司就蹭什么热点,或通过发公告,或通过互动平台。蹭热点往往会引发股价大幅上涨,但过后留给市场的只有“一地鸡毛”。一家上市公司频繁蹭热点的行为,明显存在违规之处,也属于屡教不改者。

但此前对于上市公司蹭热点的处罚,一般都是沪深交易所下发关注函或问询函了之,此后往往便没了下文。但从本质上讲,上市公司蹭热点的行为,既会对投资者产生误导,也违反了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的基本要求。

另一个上市公司常常出现“屡教不改”案例的即为财务造假。某些上市公司实施的财务造假,并非只是局限于其中某一会计年度,而是具有连续的特征。或连续两年实施财务造假,或连续三年,甚至连续五年实施财务造假的上市公司也大有人在。

上市公司实施财务造假的危害性无须多言,特别是对于连续多年财务造假的更是如此。但是,对于财务造假的处罚,同样往往都是罚款了事。实际上,像连续多年实施财务造假行为,并非上市公司方面的一时冲动,而是有组织、有预谋的违法行为。对于这样的上市公司,无论造假金额大小,其性质都是非常恶劣的,进行严惩才是应有之义。

其实,对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除了罚款外,监管部门一方面应认定其实施了虚假陈述行为,以利于利益受损投资者发起诉讼。另一方面,连续多年财务造假的行为,也属于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已经触及退市条款,监管部门应对其采取强制退市的监管措施。

刑事处罚方面,《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设立了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连续多年实施财务造假,已经违反该条款的规定,理应按该规定进行处罚。然而,现实案例中,即使是连续五年实施财务造假,上市公司缴纳罚款就能“摆平”所有问题。这无疑是值得商榷的。

沪深股市多年来持续低迷,原因无疑是多方面的。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处罚不到位,显然是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其中就包括对于屡教不改者的处罚。个人以为,对于屡教不改者的处罚,仅仅罚款已经不能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也不能适应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需要。个人建议,对屡教不改者应严惩,既包括行政处罚、经济处罚,触及刑法的,还须让违法者承担刑事责任。若此,市场环境将会得到进一步净化,这无论是对于严惩违规者,提高违规成本,还是提振投资者信心方面,都将是大有益处的。

作者/曹中铭

编辑/岳彩周

校对/卢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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