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高:“先立后破”重在“慎破”
2023-12-12
更新时间:2023-12-12 00:11:41作者:橙橘网
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推进严格公正执法,维护行业秩序,12月11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全文共计四章三十一条,明确了行政处罚裁量权定义及基本原则,细化了裁量阶次与适用情形,规范了罚款与没收违法所得适用标准,同时,考虑处罚实践的复杂性,为各监管局预留了一定裁量空间。
在分析人士看来,《办法》的公布一方面对于金融机构起到了震慑作用,强调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将予以严厉惩戒,另一方面也更加公开透明,细化了各类裁量阶次与适用情形,确保行政执法行为和该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因素相匹配。
处罚多名责任人应区分主次
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银行保险监管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以及主观过错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行政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的权限。
《办法》严格规范执法行为,明确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行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遵守处罚法定、过罚相当、程序合法等基本原则。同时,对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进行规定,时效上,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但涉及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
据了解,制定《办法》是金融监管总局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重要举措,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办法》在《行政处罚法》的基础上对涉及裁量权的相关内容进行了细化规定。在裁量阶次与适用情形方面,《办法》明确了减轻、从轻、适中、从重处罚的基本内涵,并落实《行政处罚法》要求,进一步细化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的适用情形。规定当事人同时存在从轻或者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结合当地执法实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考虑机构层级、市场规模、违法业务占比、涉案金额等其他因素,确定最终裁量阶次。
《办法》强调依法实施双罚,对相关责任人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处罚责任人,不得仅以机构内部问责作为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的理由。在责任人认定上,《办法》规定认定人员责任应当综合考察当事人岗位职责、与违法行为的关联性、实际危害后果等因素;处罚多名责任人员时,应当区分责任主次。
北京寻真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德悦表示,《办法》通过细化裁量阶次与适用情形,银行业保险业相关机构在面对不同情况时的处罚力度可以得到更加精确的调控,有利于保护被处罚机构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利于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公平。
预留一定自主裁量空间
《办法》进一步规范罚款与没收违法所得适用标准。明确银行业保险业从轻、适中、从重罚款幅度标准,例如,银行业法定罚款幅度为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按照50万元至100万元(不含本数)、100万元至150万元(不含本数)、150万元至200万元的标准,分别把握从轻、适中、从重罚款。
在违法所得的认定标准与计算方式上,《办法》规定,计算违法所得时,当事人已经依法退赔的款项,应当在违法所得款项中扣除,当事人提供相关票据、账册等能够证明直接相关的税款及其他合法必要支出,可以予以扣除。
金融监管总局在答记者问时表示,《办法》明确了不同裁量阶次的内涵以及具体适用情形,对使用频率较高的罚款处罚,规定了幅度标准,提高执法可操作性。考虑处罚实践的复杂性,预留一定裁量空间,对同时存在多种不同种类裁量情节等复杂情形,允许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裁量尺度,避免"一刀切"造成执法僵化。
《办法》明确金融监管总局省级派出机构可以结合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根据本办法对辖内行政处罚阶次、幅度以及适用情形进行合理细化量化。同时指出,适用《办法》可能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或者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调整适用。
而对于滥用处罚裁量权,《办法》规定,对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擅自改变行政处罚决定种类和幅度等严重违反行政处罚工作纪律的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次发布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金融监管政策专家周毅钦表示,《办法》通过制度方式予以明确,一方面对于金融机构起到了震慑作用,对于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严厉惩戒;另一方面也更加公开透明,细化了各类裁量阶次与适用情形,确保行政执法行为和该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因素相匹配,符合社会公序良俗和公众合理期待。
北京商报记者李海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