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观财报|信披不规范等 太原重工及5名高管被警示

更新时间:2023-12-18 22:06:30作者:橙橘网

V观财报|信披不规范等 太原重工及5名高管被警示


  中新经纬12月18日电 因在信息披露、财务会计核算方面存在不规范问题,太原重工及5名公司高管被警示。


  山西证监局网站截图

  近日,山西证监局网站披露关于对太原重工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警示函显示,经查,太原重工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一、信息披露方面

  1.未披露股权转让重大事项后续进展

  2021年6月,太原重工披露拟向控股股东转让子公司太重(天津)滨海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海公司)51%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并于2021年7月完成相关股权转让的工商登记变更,但未在临时公告中披露上述重大事项的后续进展。

  2.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一是2021年6月,太原重工在《关于向控股股东转让太重(天津)滨海重型机械有限公司51%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中披露“截至本公告日,滨海公司向太原重工借款共计9.7亿元,预计股权交割日后3个月内偿付完毕”。经查,截至股权交割日,滨海公司应付公司欠款余额为10.9亿元,直至2022年4月23日才全部偿还完毕。滨海公司控股股东变更为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重集团)后,其应付公司的欠款形成关联方资金占用。

  二是2021年6月,公司与太重集团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公司向太重集团转让持有的滨海公司51%股权。太重集团应在协议签署后10个工作日内、股权交割日后10个工作日内分别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60%、40%,合计5.99亿元。但太重集团均未在上述协议约定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股权转让款,形成控股股东资金占用。

  三是太重集团分别于2015年12月、2016年10月、2017年6月收到属于公司的政府补助款,合计0.17亿元,但迟至2021年11月才以签订抵账协议的方式支付给公司,形成控股股东资金占用。

  上述行为构成控股股东太重集团及关联方滨海公司对太原重工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公司未在相应年度定期报告中进行披露。

  3.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

  2022年7月,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拉弹泡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在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太原重工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延期到货违约金等合计5.74亿元,涉诉金额占公司2021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1.96%。但公司直至2023年8月23日才在临时公告中披露,且未在相应年度定期报告中披露该项诉讼。

  二、财务会计核算方面

  2021年末,太原重工对某客户回款应调减合同资产错误调减应收账款;2022年末,公司对某客户应收账款账龄认定不准确、未充分评估部分涉诉客户信用风险显著增加的减值迹象、未综合考虑部分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的客户总体减值风险,导致对部分应收账款、合同资产、其他应收款减值准备计提不充分,相应年度定期报告中部分财务数据不准确。

  上述情况反映了太原重工在信息披露、财务会计核算方面存在不规范问题。山西证监局决定对太原重工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韩珍堂作为公司董事长,陶家晋、卜彦峰作为公司时任总经理,段志红作为公司财务总监,赵晓强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对上述违规情形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

  山西证监局决定对韩珍堂、陶家晋、卜彦峰、段志红、赵晓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同时,山西证监局披露,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太原重工的控股股东,未配合太原重工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资金占用事项未在太原重工相应年度定期报告中进行披露,被山西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公司官网显示,太原重工设立于1998年。公司主营风力发电设备、轨道交通设备、锻压设备、矿山设备、起重设备、轧钢设备、焦化设备、化工装备、海洋工程装备、港口机械、工程机械、核电容器、齿轮传动、铸锻件、轧机油膜轴承等产品及工程项目的总承包,产品广泛应用于冶金、矿山、能源、交通、海工、航天、化工、铁路、造船、环保等行业。

  业绩方面,太原重工第三季度营业总收入25.7亿元,同比上升22.89%,第三季度归母净利润4369.7万元,同比上升136.74%。

  二级市场上,截至18日收盘,太原重工跌1.69%,报2.32元,总市值78.44亿元。(中新经纬APP)